日前,烟台招远市法院下达的一份《决定书》走红。
事件起源是法院在审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人报警称,出具的借条是受威胁所致。院方出具调查令,授权律师前往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结果警方“拒不配合”。
上述法院依法决定,对威海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12月20日前缴纳。
12月6日,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数名律师几乎集体点赞“硬核法院”,他们称这一做法引起“极度舒适”,认为是体现了法治应有的态度,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1】效力等同法官调查取证
张新年(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开展调查工作,效力等同于法官调查取证。
接受调查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法院可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法院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依法治国背景下,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公权力机关不仅要服从于法律,而且应该带头维护司法权威。
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荣成市公安局依法处以罚款,体现了一种法治的态度,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2】警方配合义务仍未解除
邓学平(律师,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法院调查令是法院发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律师持调查令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就应当配合。
在有些国家,抗拒法院调查令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在我们国家,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处以罚款甚至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司法拘留。
需要强调的是:处罚之后,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仍未解除,仍需配合律师收集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很多地方都在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这一做法应当上升为国家立法,作为下一部国家司法改革的重点。
尊重司法权威,应当从尊重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开始。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敛
李肖霖(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这应当是法院处罚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被公开报道出来的一个法律事实。这一件事情发生于国家宪法日,因此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该事实说明了:法律是公平的,是毫无例外的。没有任何人和机构具有法外特权。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一样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没有任何人能够在法律面前耍大牌。
我们认为,有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接待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无视法律的现象,在这个案例面前,应当有所收敛。
我们希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当中应当能够严格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依法行政。
这种事情应当成为常态,不应当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才应该是正常的。
【4】这样的决定书越多越好
杜兆勇(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这样的决定书越多越好,但还不够。
公安机关长期以来习惯于叫别人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到了自己接受调查的候,就拒不配合了。招远市法院直接对荣城市公安局罚款,干得好!
其实,律师完全可以依据《律师法》对荣城市公安局调查取证,无须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负面后果是降低和削弱了律师的独立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独立的,无须依赖法院。
光对拒不配合的荣城市公安局罚款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追究其隐匿毁灭证据之罪。
应该就这个罚款决定书在全社会充分展开讨论,积极推动公检法之间的互相制衡,积极推动律师行使独立调查取证权,意义非常重大。
【5】正常履职,反而成为稀奇
殷清利(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职责就是应当开具调查令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对调查令进行拒绝配罚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正常履职,反而成为稀奇。这只能在另一层面说明,在当下这种律师调查令难以出具,出具之后又在执行中面临不予配合的这个情况。但同时我们看到,所做出处罚的法院,与公安局并非一个区域。如果是同一个区域的法院和公安,法院还能否出具一些类似的罚单呢?
对于该案的罚单,我们应更进一步关注,公安局对该罚单是否申请了法院的复议?如果没有复议的话,公安局是否缴纳了该罚款?
与此同时,除了公安应当履行的罚款责任,该公安局的办事人员还涉嫌行政不作为违法违纪,纪检、监委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
(【潇湘晨报】 记者 耿志方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