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污蔑中医药涉嫌寻衅滋事?这不是在保护中医药,而是在扼杀中医药
2020-06-03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原因之一是,该《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违反该项规定,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可能会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立法本意毋庸置疑,但问题是,如此立法违反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几乎必然会产生反向效果。
先说违反科学精神。诋毁、污蔑与批评、质疑甚至负面评价的界限在哪里?抛去感情色彩,这些词的含义并不容易区分。任何科学,都是在批评、质疑和否定中不断前进的。不去否定《圣经》等宗教典籍,达尔文就不会创立进化论;不去否定牛顿的力学定律,爱因斯坦就提不出相对论。疾病和病毒是变化发展的,人们的认识能力是不断进步的。如果今后不允许对中医药进行批评、质疑、否定,直接把中医药镀上金装,奉在神坛,那么相当于将中医药固化为一种神学。这,究竟是在传承中医药还是在扼杀中医药?
区分科学和神学(哲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看是否可以验证。无法重复验证的是神学(哲学),可以重复验证的才是科学。养生可以靠哲学,但治病必须靠科学。是故,中医药很显然不应该只是一种神学(哲学),它还必须是一种科学。这意味着,中医药的药理必须能够接受质疑,中医药的疗效必须能够接受临床试验的检验,中医药的未来必须能够直面现代科学的挑战。
站在科学的角度,“继承和弘扬中医药”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需要仔细斟酌的。因为科学本身就是一种继承和弘扬的力量,有切实疗效的药物和治疗方法自然会被大家接受,根本不需要依靠行政力量去“继承和弘扬”,因为没人会跟自己的生命健康过不去。现实中,当我们使用“继承和弘扬”一词时,更多指向的是某种精神、文化等主观世界的东西。我笃信,中医药有文化和哲学的成份,也有经验科学的成份。中医药的生命植根于它的科学成份之中,它的未来发展也需要依靠科学的办法。
再说违反法治精神。根据《中医药法》,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根据这个描述性定义,中医药是一种“认识、传统、理论、方法、体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存在。而法律上的诋毁、污蔑,主要指向的是人格化的存在,比如自然人或者机构单位。也即,中医药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应该成为诋毁、污蔑的对象。
在立法权限上,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即便日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条例》,公安机关也不能仅仅根据该《条例》进行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追责。《条例》的相关条款,或许可以理解为一种提示性规定,意在提醒北京市的公安机关在面对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时,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进行果断执法。但问题是,这种提醒仍实质性的扩大了寻衅滋事的打击范围,有违反《立法法》之嫌。
如果真要执法,具体操作上难度也不小。除了前文所述与学术批评不易区分外,更重要的是,如果将中医药看作一个体系,那么对某种中药药材、某种治疗方法、某种中药典籍甚至某位知名中医进行诋毁、污蔑属不属于对中医药进行诋毁、污蔑?比如否认华佗、张仲景的医学成就,或者贬低孙思邈《千金药方》和李时珍《本草纲目》的医学价值,或者质疑中医药在某场瘟疫中的实际作用,属不属于诋毁、污蔑中医药?在法律逻辑上显然不能画等号,但在司法操作中很可能会出现扩大打击的情况。
科学的问题,还是要由科学家、用科学的方法去解决。通过立法去保护一种医学的特殊地位或者用司法手段去解决医学上的认识分歧,肯定会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结果往往会事与愿违。世界在飞速发展,将我们的中医药封禁在神龛之内,绝对不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的正确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