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进行宣判,最终结果引发公众广泛讨论。许多网友认为王振华5年刑期太轻,陈有西律师在法庭上不应该为他做无罪辩护,因为此举“突破了道德底线”。
而在6月18判决后的第二天,陈有西律师又发表公开声明称,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并在声明中否认了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鉴定结论。由此再次引发轩然大波。
对于公众日前关注的焦点问题,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曾为张扣扣辩护律师)、斯伟江(曾为李庄辩护),就法院量刑判决、二审预期、律师辩护权等进行分析。律师认为,王振华案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虽然陈有西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超出常人认知,但律师的辩护权更应得到保护。
红星新闻:对于陈有西律师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从而受到公众指责,您怎么看?
邓学平:我之前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供职,与陈有西律师是同事。但我对此案发表看法与陈有西没有关系。很多人不知道,去年底我已经离开京衡了。一个人发表观点可以基于事情本身,而不一定非要声援谁或者针对谁。同样的,我们看一个人的观点,主要还是应当看他说的是否在理,而不是搞阴谋论或动机论。这些年的很多热点法律事件,我都有发出自己独立、理性的声音,坚持向社会普及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我认为任何人都有获得基本辩护的权利,这是法律的程序正义。对于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法院可以不采信,但不能不让律师说话。最近海口中院就粗暴驱逐律师一事,正式认错道歉了。所以,常识需要不断重申,反复重申。
当然,大部分理性的声音是能够接受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辩护的。在王振华一案中,很大一部分批评的声音聚焦在律师的辩护策略和发布的声明上。这涉及到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和尺度问题,这是另外一个非常复杂的律师伦理问题。我个人认为律师可以庭外发声,但需要基于事实、公共道德和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公共性案件中,律师庭外发声尤其需要把握分寸,避免失言。
我昨天写的文章《王振华案:沸腾的舆论和迷失的辩护》也是纯粹为了捍卫辩护权本身。一个案件不能因为公众愤怒,被告人就不能聘请律师,或者说律师就不能给他辩护。我主要是想普及这样的法治观念。我的这篇文章并没有涉及具体案情,也没有涉及律师声明的事。
红星新闻:目前王振华已经明确表示要上诉,后期会面临二审,您认为法院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邓学平:最终判决还是要法院作出,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只能进行预期的猜测。我认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维持原判可能性非常大。甚至二审是否开庭都不一定,法院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只要求检察官和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即可。另外我看到女孩代理律师计时俊也在申请抗诉,我认为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可能性很低,因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最终量刑都被法院采纳了,再去抗诉没有正当性。
斯伟江:我认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因为检察院也不会抗诉,法院在判决时已经采纳了检察院意见。二审估计就是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根据上海普陀区法院审判长所述,王振华对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周艳芬为案件发生制造了条件,最后他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对于周艳芬的判决情况,您怎么看?
邓学平:我没看判决书,法院应该是将两人认定为共同犯罪,并且都认定为主犯。周艳芬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但小女孩是她介绍过来的,所以法院可能认为她起到的作用很大。也就是说,没有周艳芬,就没有后面王振华的猥亵。而在没有恶劣情节的情况下,判处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也是顶格判的,如果认定王振华情节恶劣,最高可判15年。关于“情节恶劣”,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但这并不代表审理案件的法院不能进行解释和认定。不过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在适用兜底条款时确实比较保守和谨慎。
斯伟江:关于王振华的五年刑期问题,其实主要还是看本案有没有恶劣情节,即把女孩处女膜搞破算不算恶劣情节,如果算的话就应该判五年以上,但检察院和法院认为不算,所以最高只能判五年。所以争议就在这里。我今天看到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的分析,猥亵儿童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象”(不满12周岁等)、“后果”(造成被害人轻伤等)、手段(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性手段)等,行为人使用上述手段实施犯罪时,应当理解为“其他恶劣情节”。我认为李翔教授的观点还是有道理的,这样的话,法院确实判轻了。
红星新闻:对于法院给出的判决依据,陈有西律师都给否决了。从已有的公开信息来看,您认为王振华犯罪的核心事实是否成立?
邓学平:在法律上有个概念区分,叫做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一个人实际做了什么,这只有上帝和他本人知道,如果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法律事实就是依靠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只能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判决。但证据有时候是很难收集的,司法办案经常面临证据短缺,特别是像猥亵、强奸案,很难有目击证人,甚至很难有直接的客观证据。但没办法,这个案件最终怎么判定,一定还是要根据在案证据。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当然了,法律事实最终要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律师辩护意见对法庭只是一种参考,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
红星新闻:王振华在法庭只承认对小女孩进行了搂搂抱抱,但不承认对小女孩造成过任何伤害。那么判定猥亵的边界在哪里?
邓学平:法院判案要综合全案证据,不完全是根据被告人口供。从公开信息来看,小女孩下体轻伤二级,如果是王振华造成的,就说明王振华接触到女孩下体了,并且把女孩搞伤了。如果按王振华所说只是楼楼抱抱,也要看搂抱的地方在哪里。如果抚摸了女孩的臀部、胸部、阴部等敏感的地方,法律也能认定为猥亵。在法律上,拍小孩裸照、拿黄色录像给小孩看、把自己生殖器暴露在小孩面前,类似这样的情形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所以,猥亵的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
(【红星新闻】记者 袁野 卢燕飞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