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风险代理,就是将律师代理案件的费用跟结果挂钩的一种计费方式。在民商事案件中,风险代理颇为普遍。但是刑事案件始终是被禁止风险代理的。其实,很多当事人对刑事案件也有强烈的风险代理的需求。只是囿于国家规定所限,目前刑事案件只能采取单一的固定收费模式。那么,有关部门为何禁止对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呢?
归纳起来,支持这一做法的理由无外乎如下几点:其一,保障委托人利益。刑事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只有律师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只有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如果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可能会导致刑事律师欺骗、恐吓当事人,无法确保刑事委托合同的公平公正;其二,保障律师利益。有律师同行撰文认为,风险代理增加了律师工作的压力,并把刑事案件结果不确定的风险不合理的分配给了律师;其三,保障司法公正。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会导致律师为了多收钱而不择手段。比如互相串供,隐匿、毁灭证据,勾结贿赂司法办案人员,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四,保障公序良俗。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涉及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观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底线正义,风险代理或者过高的律师收费很容易冲击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司法观感。
我认为上述四点理由看似有理,但其实都是经不起推敲的。
任何法律服务甚至任何专业技术服务,都有技术门槛,都存在服务者的知识、信息或技术优势。也即任何市场交易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非刑事法律服务领域独有。市场经济的逻辑前提就是,相信当事人的自主理性,相信当事人能够判断什么是自己的最佳利益,相信当事人自己比别人有更大的动力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刑事案件中,的确只有律师可以进看守所会见,的确只有律师可以查阅卷宗,但这是所有律师的共同权利,而非某一位律师的独享权利。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货比三家,通过考察不同律师的方式去规避风险。
实行风险代理,不代表委托合同就不公平不公正。否则难以解释,为何民商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允许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只是在固定收费之外增加了一个选项,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必须风险代理。即便风险代理,也不意味着前期完全不收取费用。风险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在当事人和律师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具体怎么约定端赖双方之间的协商。如果任何一方觉得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绝,不存在将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某一方的问题。固定收费,才意味着必然有一方会承担不合理的风险。
风险代理相当于给律师设置了一个激励措施,会鼓励律师更加尽职尽责的去代理案件。如果在此过程中,给律师增加了一些工作压力,这恰恰对于当事人是有利的。我经常听到当事人给我反馈,遇到有的律师收完钱却不怎么做事,不阅卷不会见不研究案情不认真准备庭审。这样的情况在风险代理机制下,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至于担心律师借机欺骗、恐吓当事人,这跟是否风险代理并无必然关系,而是跟律师本人的职业操守有关。即便实行固定收费,如果律师本人没有下限,同样可能会欺骗、恐吓当事人。
风险代理损害司法公正的说法,本质上是出于对律师职能作用的误解。风险代理损害司法公正的下一步,就是律师有偿代理服务损害司法公正。这种观念的荒谬,我在很多文章中已经详细阐述过了,此处不再赘述。其实逻辑上很好理解,国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肯定是因为律师辩护制度对于司法公正是有好处的。因此,辩护律师越是尽职尽责,对司法公正就越是有利。
担心律师在利益驱动下,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现实。一方面,风险代理并不必然意味着律师更大的收益,有时候收益反而可能更小;另一方面,串供、隐匿或毁灭证据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实施这样的行为都会面临重大的职业风险和严厉的法律后果。以民商事诉讼为例,没有迹象显示风险代理会导致此类违法犯罪现象增多。只要监管不松懈,此类担忧基本没有必要。
正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生命的生命、自由、财产和社会的底线正义,所以才需要更精良的诉讼制度和更强大的辩护力量。如果刑事诉讼都是一边倒,辩护律师都是可有可无,那么长远看对国家法治危害甚大。强有力的刑事辩护非但不会冲击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司法观感,相反会让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会让法治的权威在公众心中自然生长。
禁止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对刑事律师的收费进行行政限制,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实际上是在削弱刑事辩护的力量,从而在整体上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我们固然要提倡律师的个体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但市场激励同样不可或缺。现实情况是,刑辩律师生存艰难,天才正在远离刑辩。我遇到过很多优秀的实习生,他们都对刑事律师的工作充满兴趣,也都愿意有一段刑事律师的实习经历,但几乎很少有人会选择将刑辩作为他们的执业方向。
刑事辩护是最悠久、最基础的律师业务之一。尽管它现在正遭遇方方面面的严峻挑战,但我仍然相信它是国家法治进步所不可或缺的。给刑事律师松绑,让他们更好的适应市场,对国家法治建设绝对会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