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不过法律人最感同身受的体会是:法律专业技能的掌握不能仅靠逻辑推理,还要靠大量办理案件并从中积累经验。一个在法学课堂上侃侃而谈的法学教授,真的到了法庭上,其庭审表现和辩护效果很可能还不如一个经验老到的普通刑事律师。这是因为很多有效的办案技巧,大学课堂和书本上是根本学不到的。比如经验法则和经验推理,抛开真实的案例是没办法真正讲清楚的,离开了真实的办案经历也是没办法真正掌握的。
我在做检察官的时候,曾经办理过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公安机关认定,该嫌疑人一共在两个城市实施了三起贩卖毒品的行为。我在审查第三笔交易时,经验推理让我产生了重大的疑问。原因是在对该笔交易地点的辨认中,嫌疑人是隔着马路远远的指向马路对面。我的第一个疑问是,辨认交易地点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侦查活动,嫌疑人为何不直接穿到马路对面,而要隔着马路进行远距离指认?我的第二个疑问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该笔交易发生在三年前的一个晚上,且嫌疑人只是因偶然的原因到该地进行了一次交易。案发已是三年后,嫌疑人是否还有能力辨认出交易地点?带着这些疑问,我对嫌疑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结果不出意料,嫌疑人告诉我,他根本记不住三年前的那笔交易。办案人员开车带他去辨认,到了一个地点直接让他下车,问他是不是在那里交易的,他只好伸手随便朝前一指,然后办案人员就拍照让他签字了。
很显然,如果该嫌疑人辩解为真,那么该份辨认笔录并非自主辨认,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结合该次讯问,我在审查该笔交易的证据时发现,虽然交易相对方的口供是比较稳定的,但其对于嫌疑人的描述比较模糊。嫌疑人的口供形成于交易相对方之后,且存在一定的反复,中间有辩解称记忆不清。同时,该嫌疑人对前两笔交易的供述始终是稳定的。经过综合审查,特别是通过运用经验推理,我认为认定第三笔交易的证据并不充分。最终,我仅起诉指控了前两笔交易。
前些年,我在一起案件中通过运用经验推理,对辨认笔录和被害人口供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促成法院判决一起敲诈勒索罪 不成立。张某控告当事人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跟踪、闯入其家中滋事的方式,迫使其向当事人转款数百万元。检方指控的证据包括张的口供和一名证人的证言。该名证人是一个房产中介,在证词中称,八年前他找张洽谈售房事宜,在路过张家门口时发现其家中有很多社会闲散人员,没有进门就直接走了。这位房产中介,一边证称在生活中不认识当事人,一边却在辨认笔录中准确辨认出,八年前他在张家门口看到的社会闲散人员中就包括当事人。
面对这样的辨认笔录,刑辩律师应当立即本能式的运用经验法则提出质疑。结合当事人并没有什么突出的外貌特征,这种匆匆一瞥就能八年不忘的辨认显然不符合常理。庭审中,我援引王菲《传奇》中的歌词“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没能忘掉你容颜”,强调王菲的《传奇》是因为爱情,质问这位中介又是因为什么。后来,法院接受了我的申请,要求公安重新组织辨认。但公安在组织重新辨认时,仍然使用了之前相同的照片,这使得所谓的重新辨认变成了无意义的重复辨认。最终,该份辨认笔录没有被法院采信。
张在口供中声称,其出于恐惧被迫交付数百万元。我反驳的理由包括:从庭审表现看,张自我保护意识极强,作风极其凶悍、泼辣,绝非胆小怕事的人。张当庭供述,她曾多次孤身一人到当事人办公室商谈还款事宜,显示她根本不恐惧。张当庭供述,当时商谈的气氛十分轻松,两人有说有笑,还放着邓丽君的歌曲,显示当时没有胁迫。张第一时间聘请了律师,且只归还了一小部分钱款,证明其还款并非出于恐惧。张八年后才第一次报警,此前没有报警求助记录,也没有向自己的亲戚朋友求助,证明其当时没有恐惧。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剩余的欠款,证明当事人知法懂法,不会采用非法手段。
反驳张某的口供,只能依靠经验推理。因为恐惧是一种心理活动,当张某声称自己当时恐惧的时候,辩护人很难拿出可以证明张某当时没有恐惧的直接证据。此时辩护人,必须另辟蹊径才能有翻盘的机会。我的做法就是申请被害人出庭,通过事先精心设计的问题,让被害人当庭供出各种案情细节,然后再针对对这些细节进行质辩。考虑到被害人警惕心很高,对律师的发问具有极强的抗拒心理,因此发问时必须富有技巧,多采取迂回发问,让其猜不透发问的真实目的。先通过轻松的、不会产生对抗的发问,逐步打消其心理防备。待其倾诉欲望被激活后,再在一些看似游离的问题中穿插、埋伏一些关键问题。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成功的发问,才还原出了许多的案情细节。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经验推理去进行令人信服的质疑和反驳,最终果然收到奇效。
汤兰兰案是一个可以运用经验推理进行辩护的典型案例。我一直主张,这个案例应当进入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的教材。判决认定,汤兰兰自六岁时开始被其父亲性侵,此后加入性侵的人包括她的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叔叔、姑父、表哥、老师和村主任等十一人,直到她十四岁案发。尽管我仔细研阅过该案的全部卷宗,但这种案件其实根本不需要阅卷就能得出结论。判断的依据就是经验法则。父亲性侵亲生女儿的事例确实有,但肯定极少;爷爷性侵孙女的事例也确实有,但同样极少。我们假设每种情形发生的概率是百分之一,那么这些情形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的概率就是百分之一相乘十一次。从概率论上说,这种案件几乎不可能发生。
继续进行经验推理。判决认定,汤兰兰生母强迫其卖淫,价格每次五十元。如果确有此事,必然会迅速在全村传开。但实际情况是,除了被定罪判刑的十一个人,其他村民无人知晓此事。在法院审理该案时,百余名村民联名上书为被告人喊冤。汤兰兰的母亲当庭喊冤,质问法官天底下有哪个母亲会强迫自己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卖淫。实际情况是,汤兰兰的母亲宁愿花更多的钱将汤兰兰送到七十公里外的学校上学,原因是那里的教学条件更好。在暑假时,汤的母亲还花钱让汤补习英语。我在办理此案时,曾经多次和汤兰兰母亲见面。她每次见面都非常关心汤兰兰的安危,曾亲口告诉我,如果申诉让汤兰兰处于危险境地,她宁愿蒙冤、停止申诉。我去监狱第一次见到汤兰兰生父的时候,他拿出一堆厚厚的、泛黄的材料,似乎在等待律师和救援已经很久。
因为这个案件,汤兰兰的爷爷死在看守所。尸体未经家属同意被强行火化,而尸检报告显示其生前受到过外力击打。汤兰兰的生父当庭拿出他在审讯时被打掉的牙齿。同村村民拿出了汤兰兰的敲诈电话录音,并交给了警方。在录音中,汤兰兰非常老练,威胁称不给钱就去公安控告强奸。警方询问时,汤兰兰一开始还不承认打过这样的电话,直到警方提醒存在录音才又被迫转口承认。这样的案件,只要运用经验推理,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很可惜,因为各种原因,一些人宁愿把中华民族煌煌几千年的道德底线彻底砸碎,也不愿意正视案件中的这么多疑点和不合理。
不会运用经验推理,就会导致阴谋论的盛行。在一些热点案件中,各种耸人听闻的谣言之所以满天飞,就是因为一些人不会独立思考,喜欢盲目跟风,甚至把极低概率的极端情形当作社会的常态。遇到类似情况,法律人一定要有清醒的判断力。如果没有扎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一般不要轻易的将质疑等同于事实,将可能性等同于现实性。这些年,我代理了不少的冤假错案。我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会注意观察当事人的眼神和表情。因为我觉得眼神和表情有时候比口供更可信,这背后的原理就是经验法则。
经验推理不只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在法律适用和价值判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人容易脱离常识,坠入逻辑陷阱。这些年层出不穷的奇葩判决,说到底都是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没有运用好经验推理。法律是世俗的,她植根于普通大众的柴米油盐和喜怒哀乐,不能偏离普通人的生活认知太远。没有烟火气的法官不是好法官,而烟火气则只能来自于生活经验。只有把生活经验转化成经验推理,才能在办案中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和奇葩判决。
学习过西方哲学史的人都知道,在认识论领域存在唯理论和经验论两大分支。前者强调理性和逻辑,后者强调感性和观察。经验主义作为一种重要的认识方法,经验推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几乎无处不在。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高度盖然性本质上就是一个经验判断。可见,学会娴熟的运用经验法则去进行经验推理,无论对于办理民商事案件还是办理刑事案件,都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