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提到律师,就想到能言善辩这个词。好的口才之于律师固然十分重要,但好的文字写作能力其实更加重要。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良好的文字写作能力都能让人迅速脱颖而出。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文字写作能力直接决定了一个律师的职业上限。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写出高质量的辩护词更是工作必需。
我时常看到有些律师,一个几十本卷宗的案件,辩护词却只有区区几页纸。观其内容,则几乎是万金油式的,在每个案件中都可以使用的套话。有些辩护词看起来洋洋洒洒几千言,但行文东拉西扯,观点含混不清,读完让人不知所云。还有些辩护词看似在说理,但并没有抓住案件的关键,也没有回应司法人员的关切,完全是在自说自话。律师说理的依据可以包括:在案证据、生效法条、类似判例、法学理论、逻辑规则、经验法则、自然法则和天理人情等。一旦偏离上述范畴,说理就成了无效的诡辩,之于案件就变得毫无意义。显然,前述所列的辩护词都应当归入不合格之列。
辩护词的核心功能是说服。因此,一份优秀的辩护词必然是紧扣辩护目标,并具备足够的说服能力。我常常要求我的助理,把法官看成是又蠢又懒且对律师不怀好意的人,辩护词必须要能让这样的人看懂并要能说服这样的人。一个简单的检验标准是,看看能否说服自己或周围不了解案情的同事。如果连自己或周围的人都说服不了,那又如何去说服法官?说服不了自己的辩护,不是真辩护,那是演给别人看的。因此,真正的辩护必须要直面控方证据和控方观点,必须要能找到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反驳理由。如果仅仅是论述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视而不见,这就相当于在回避问题,虚晃一枪。这样的辩护不仅起不到实际效果,甚至可能会引发司法办案人员的反感。
优秀的辩护词没有适当的篇幅是难以想象的。我有时看到只会写几页辩护词的律师,嘲讽写出几万字辩护词的律师是在作秀。理由是,他们认为法官根本没有时间看。我觉得这种观点是很反智的。分析的越深入、思考的越周全,辩护词的内容就必定会越丰满、篇幅就必定会越长。很多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把道理讲通绝非三言两语可以做到。当然,我并非单纯的以篇幅论英雄。重复啰嗦、堆砌辞藻或者偏离目标的辩护词,篇幅越长反而越糟。
为了尽可能的节省法官时间,辩护词需要能够把自己的观点快速、有效、准确的传递出去。为此,这些年我做了很多探索。比如标题直接阐明辩护观点,比如采取图表化符号化的表达,比如对重点内容加粗加色,比如将核心证据直接剪切粘贴到辩护词之中,比如在前言中总结提炼核心观点,比如制作目录索引方便查阅等。我的经验告诉我,只要能做到格式精美、结构清晰、语言流畅、重点突出、说理充分,篇幅绝不会成为法官阅读的阻碍。我经常将数万字的辩护词装订成册并进行封装,得到的反馈都是积极正面的。
优秀的辩护词应当仅仅抓住对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紧紧抓住法官关心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的给出论述和回应。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内容,没必要写进辩护词。我遇到过一个律师同行,办案倒也算认真负责。在一起受贿案中,他将相关履职的书证交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一条一条的查找其中的错误。开庭时,当事人果然滔滔不绝的找出了数十条错误。但其实站在专业的角度,只要无法否认其具有法律上的职务便利,那么挑出再多的表述错误对案件都没有影响。因此,这部分质证内容就没必要写进辩护词。
没有争议的内容或者显而易见的内容,都不应当成为辩护词的论述重点。就好比自首情节,如果检方在起诉书上已经认定且合议庭也没有表示任何异议,那么辩护词对此点到即可,无需再论述成立自首的原因。又比如,在论述犯罪构成时没必要四个要件逐个去分析,在引用牵连犯的概念时没必要详细阐述何谓牵连犯,在论述罪刑法定或分析具体罪名的时候没必要把法律条文全搬上。
优秀之上是伟大。伟大的辩护词可遇而不可求。它需要特殊的案件,特殊的辩护者。伟大的辩护词拒绝任何束缚,随心所欲而从不逾矩。它可以是雄辩滔滔的檄文,也可以是细语喃喃的散文,它可以是一篇意识流小说,也可以是一首朦胧诗。案件有多特殊,辩护词就可以有多特别。这样的辩护词除了要面对法庭,更重要的是要面对历史。伟大的辩护词已经打破法学和哲学、法学和文学的藩篱,自成一体,自己给自己赋予生命。
为生命和自由辩护,有时需要突破语言的极限。因为正义既在语言之中,又在语言之外。前文所述的条条框框对常规的辩护词意味着专业,但对于伟大的辩护词却意味着局限。正义如诗,伟大的辩护从来不是靠循规蹈矩所能实现。在正义的峭壁,在理性的尽头,常规的文字和惯常的套路已经无法凑效,正义只能等待天分和灵性去打捞和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