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人在地涵上游闸工作桥上旋网捕鱼,有掉下去的生命危险,紧急情况下,汪明宣当即决定开闸救人。闸开了,人得救了,但不久,下游传来死人的消息。如今,汪明宣已无公职,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他认为自己救人反被判刑,法院则认为他非救人,当时状况“不构成突发事件”,因为开闸放水致下游一人死亡。罪与非罪之间,究竟谁是谁非?近日,汪明宣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汪明宣今年32岁,江苏盐城人。曾是盐城市滨海县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闸门运行工。该所位于滨海县东坎镇长法村,长法村境内的河水有两排控制水流,水位的排水闸成东、西两侧建置,两侧排水闸各有6个闸门,由南向北依次排序为1—6号闸门。
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
2020年时,所里人少,像他这样的年轻人就4、5个。他负责办公室工作,但也要轮流值班,查看上下游水势,开闸或关闸。值班一般两人,一个是带班领导,一个是值班人员。
在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的区域内的地涵,就像地铁隧道一样,涵洞在水下,里面蓄满了水,涵洞高度为4米。废黄河上下游都禁止捕鱼,但仍有当地人冒险。
2020年6月25日,汪明宣值班,带班领导是副所长。下午5点,他接到管理所门卫于某同电话汇报,有人在地涵上游闸工作桥上旋网捕鱼。所谓旋网捕鱼,就是把网抛出去,网全部打开后变成圆形,网沉到水底捞鱼。
“这个人的网在闸门下方被水流往下吸住,网绳绷直,人的身体因为被手腕上的网绳拖拉住,抵在地涵上游闸工作桥的护栏上,上半身向下倾斜,手腕上网绳扣得是死结,无法解开。”汪明宣在中控室查看监控后,立刻跑到上游闸工作桥上的3号闸门位置。
捕鱼人于某如抵在护栏上,上半身向下倾斜,护栏高度就在他的胸口,下面是近400米高度的涵洞,掉下去直接就从上游闸经过涵洞到下游闸,就算会游泳也必死无疑。
“此时唯一的办法只有提闸把网拿出来,人才不至于掉下闸去。”汪明宣仔细看了地涵下游闸监控,下游闸河道一切正常,没有船只,且下游河道是封闭的。
工作桥下的涵洞
按平时的工作规程,正常开闸门时,都要求值班人员看监控,并到下游巡查。“开车去地涵闸下游巡查,来回将近半个小时,时间很长”,事发紧急,当时地涵上游闸那名捕鱼人随时有掉下去的危险,带班领导又不在单位,汪明宣来不及电话请示,“我就想救人要紧,事后再向领导汇报”。
“我在中控室电脑上将地涵上游3号闸门从1.2米提高到1.7米。看他没有挣脱,我又将闸门提高到2.7米。等他挣脱走动了,立刻就将闸门恢复到原先1.2米。”事情解决了,汪明宣松了口气。
十几分钟后,门卫于某国打电话告诉他,听别人说地涵下游闸有人掉下了河。他便开车赶往下游,十多分钟后到达,他看见地涵下游闸大门已经打开,河对岸有一只橡皮船被汽车拉走,不远处的护坡上面躺着一个人,当地村医在抢救,过了几分钟,医生说人死了,没救了。
“我立马向带班领导汇报,叫他赶快来班上,又向单位所长和工程管理科科长汇报了此事,也说了我5点开闸处理突发情况救人的事。”晚上,警方找汪明宣做了笔录。
次日下午,地涵上游闸捕鱼人来找到汪明宣,“感谢我救了他。在我单位同事、领导面前,他给我们看了他身上的伤。胸口有淤青,手上跟手腕皮被网绳拉破流血,膝盖抵住护栏上受伤,也有淤青。我们给他受伤位置拍了照片。”
下游一人死亡
本以为自己救了人,但不久后,汪明宣便沦为犯罪嫌疑人。
2021年7月,当地警方以汪明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其移送至检察院。2021年8月,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汪明宣起诉至法院。2021年8月,滨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开屏新闻记者在2022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中看到,当地检方认为,门卫于某国的弟弟于某如的渔网被水流吸在闸上,在没有得到上级部门的指令和对上下游管理范围内监督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一个人作业,导致下游捕鱼人员一人落水死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
检方指控,2020年6月25日17时左右,被告人汪明宣接到门卫于某同电话,称其弟弟的渔网被水流吸在闸门下,请求帮忙处理一下。汪明宣没有接到任何指令和对上下游管理范围内监督的情况下,违反《盐城市废黄河立交工程控制运用作业指导书》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一个人作业,从而导致上下游水流变大后,致使捕鱼人员于某玉落水死亡。
而在一审庭上,汪明宣的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死者是汪明宣开闸放水致死,而汪开闸放水是为了应急救人。死者是违禁捕鱼,存在重大过错。况且,汪明宣还赔偿了死者家属5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判决中的证人证言中,上游渔民于某如描述,当天下午4点50左右,他站在二号站往废黄河里抛网,网往抛下后被水流卷到三号闸门闸底下,抛网的时候网就缠在左手手臂上,他被网往底下拉,因为桥上有护栏,整个人就抵在护栏上,他害怕被拖下去,就用右手掏出手机发了个微信给哥哥于某同,告诉他,网被卷到三号闸门下,手被网缠住了,快过来帮他拽网,因为一只手抓不动网,网还随着水流往下拽,过了几分钟,他又打了微信电话给于某同,让他抓紧过来,后来他用手拉网发现网能转动了,他看到废黄河水流突然变大了,后来听说下游有人在废黄河里小船上打网,掉下河淹死了。
滨海县法院认定了这样的事实:当天,下游6个闸门全部打开,上游3、4号闸门抬高1米,其余封闭。当天14点,死者于某玉等三人在下游地涵附近捕鱼。15点,为控制废黄河水位低于4.5米,汪明宣接到带班领导指令将3、4号闸门抬高至1.2米。
下午5点时,汪明宣接到门卫帮助其弟处理渔网的请求,违反相关规定,仅通过监控视频检查上下游是否有船只,未能发现正在下游捕鱼的于某玉等人,开闸放水致使于某玉连网带人被拖入河中,被救上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上游渔民于某如渔网被网住不属于突发事件,汪明宣的行为也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规定,法院对律师提出的见义勇为救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确认网被闸门扣住不属于突发事件
最终,一审法院以汪明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罪与非罪
“太荒唐了,如果我汇报了,我再来回跑40分钟去查看,人都掉进闸里死了,难道这不是突发事件?这不是救人是什么?上下游都是禁止捕鱼的,捕鱼者在禁止区域捕鱼,违反了规定。我当时查看监控,没有看到下游有人捕鱼。何况我还赔偿了50万给死者家属,我怎么就犯罪了?”汪明宣觉得自己实在是太冤。
“本案不构成犯罪。”汪明宣的二审辩护律师邓学平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汪明宣之所以将 3 号闸门从原 1.2米高度调至 2.7 米高度,是怕捕鱼人抛网时左手手臂被网缠住,从而被拖下水,可见当时捕鱼人是有紧迫的生命危险。而下游是禁止捕鱼区,现场不仅有警示标志,且广播循环播放。下游闸上有圈栏,外面也有大门锁住。盐城市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也设置了进出障碍。“一边是肉眼可见的紧迫危险,另一边经查看监控没有发现任何危险,此时抬闸救人是任何一个有公德心的人的本能反应。“不能要求施救者是完美主义者。置生命危险于不顾,一切按程序办,这是一种冷漠的官僚主义,非但不应被提倡,相反应当被谴责。汪明宣的行为是典型的见义勇为,非但不应该被判刑,相反应当被嘉奖和表彰。”邓学平说。而合法开闸放水,放水前也只是到上游位置,采用现场喊话的方式,疏散上游的群众,确保上游人员疏散以后才开始开闸放水。下游设置了禁捕的障碍,管理所并未规定开闸放水前需至下游检查。案发当天 15 时,为控制废黄河水位低于 4.5 米,汪明宣在接到带班领导指令后将 3、4 号闸门抬高至 1.2 米,而案发当天 14 时许,于某玉等三人便已在盐城市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地涵附近捕鱼。
地涵上游闸的工作桥
依一审判决认定, 15 时闸门抬高,是符合作业规范的。当天,仅汪明宣一人值班。如果当天至下游查看是否有船只,合理往返时间不低于 40 分钟。若遇堵车情况,则时间更难掌控。“提闸是为了救陷入危险的眼前的人,汪明宣如果视若未见,就是见死不救。我们假定,依一审判决之逻辑,当时他没有开闸,于某如大概率死亡或重伤,之后,于某如或其家人报案,公安侦查,最终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若汪庭审辩解称未接到上级指令,或辩解称其至下游现场查看,前后四十分钟,法院会否采纳该辩解而让他脱罪?”邓学平认为,举轻明重,按上述假设,若是未开闸而导致“眼前的人”于某如死亡或重伤,汪明宣更无脱罪之可能。所谓人命关天,普通人见死不救,将背负一生的道德重负。有相应职责的人,见死不救,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汪明宣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杜家迁认为,一审判决以于某如渔网被闸门勾住不属于突发事件为由,认为汪的处置行为存在过错,无疑是以判决的方式指引将来人之行为——即便眼前的人陷入有生命危险之困境,也不得施以援手。从下游分析,“我们假定,如果当时他请示了上级,上级会怎么指令?见死不救?何况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下游是有各种禁止措施的,管理所并未规定需至下游检查。可见,当天汪明宣即便请示上级,于结果而言,也不会有任何改变。但就因为救人于危难没有请示,便背上了罪犯的名,这是不妥当的。”“开闸也是罪,不开闸也是罪,那么究竟怎么办?”邓学平说,“于某玉死亡是因为知法犯法、自陷风险,理应自我担责。对汪明宣而言,于某玉的死亡根本无法预见,完全是意外事件。前几年,有一人,为逃动物园之门票而翻墙误入虎园,遭虎袭击,当场死亡,这事当年上了热搜。后动物园无责,更无人承担刑责。以此类推,似乎本案的判决确实值得商榷。”“本案中,汪明宣跟求救者根本不认识,汪明宣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相反,赔偿了于某玉50多万。如果见义勇为要赔钱,还要被判刑,这跟普通老百姓的认知确实相差太远。”邓学平说,司法有行为指引作用,这个案件二审他们将继续做无罪辩护。目前,一审判决后,汪明宣不服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没有罪!除了无罪,我不接受任何其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