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3
图说:周烈材在法律文书上写下了为自己伸冤的内容
67岁的周烈材还有一个多月就出狱了。从1998年到今天,从壮年到古稀之年,他在狱中持续喊冤20余年,坚称自己无罪。
1998年,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莲洲乡固塘村委会坡头村小组,不同时间内连续发生了四起中毒事件,致2死9伤。
案发后,村民周烈材被抓。该案历经一审判死刑,发回重审,二审判死缓,周烈材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投毒罪入狱。此后二十年,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2019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定他的申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不提请抗诉。
而当年发生的这起2死9伤事件之时,据相关材料显示,同一时间段内,也相继发生过类似中毒事件,在案记录中,彼时,村里及乡里都在进行霍乱二号(“二号病”)的防疫。
这到底是一场公共卫生事件还是有人蓄谋连环投毒杀人作案?
据周烈材一审辩护律师熊最之向开屏新闻记者透露,周烈材入狱二十余年持续喊冤申诉,之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为其免费代理申诉,目前最高检已受理其申诉申请。
四起中毒事件
1998年10月1日,坡头小组村民贺月光一家四口食物中毒,其长子贺某冬当日不治身亡,其妻文某兰、长女、幼子中毒后治愈。莲洲乡政府次日将该事件报警至永新县公安局。
同年6月30日、9月19日、10月4日,除了贺月光家,该村委会范围内还连续发生其他三起家庭中毒事件,中毒者或误食毒饼干,或餐中藏毒,致2死9伤。
彼时,该村一共20来户人家,一时间人心惶惶。
摸排笔录中,贺月光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对警方的表述是:“我怀疑是同村的周烈材投的毒,因我家与周烈材家一向不和。”贺月光说,在此一个月前,因天旱抽水,其妻子文某兰与他吵架,对方扬言“要搞死我家的人”。
图说:贺月光怀疑是周烈材投毒的笔录
很快,周烈材被警方锁定为这四起中毒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在当年的破案报告中,办案人员的笔录上写有:经审讯,周烈材于10月8日供认不讳。
1998年10月8日,周烈材涉嫌投毒被刑事拘留,后以故意杀人、投毒罪被判死缓。此后的23年,他失去自由。
12岁的目击证人
彼时,周烈材年仅12岁的女儿周某红,成为该案唯一的目击证人。
当地侦查机关分别于 1998 年 10 月 2 日、10 月 8 日找周某红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笔录没有监护人在场,第二次笔录在场监护人为周某红初中班主任刘老师。周某红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反映了其看到父亲周烈材制作有毒饼干的全过程。
然而,1999年6月23日,熊最之律师与同事二人在杨桥中学找周某红调查取证时,周某红的回答是并没有看到父亲在饼干上撒老鼠药。“是公安人员逼我说的”她说,因为当时她很害怕,于是在笔录上签了字。签字时,班主任刘老师并未在场。
同日下午,周某红的班主任刘老师对熊最之称:“公安人员向周某红询问时,我只听见问‘饼干上有毒你是知道的这件事’为止,此后怎么说的,我没有听见”。她说,中途持续了好几个小时,“到下午5点左右,公安人员要我回避,理由是周某红似乎对我有所顾忌。大约一小时后,询问完毕,他们拿出来要我签字,这时周某红已在笔录上签了字”。
熊最之认为,周某红有且仅有一次证言证明其看到周烈材制作毒饼干的过程,但询问未成年人时却没有合格的成年人在场,该证言根本不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得作为证据采信。
图说:案发现场图片
另外,关于作案动机的描述,周烈材的供述中记载:“由于当天我的菜园被周某平家的猪崽乱啃,搞死了园里的辣椒及其他蔬菜,故而我找周某平并要其管好他家的猪崽,当时周满口答应,回家途中,我想周某平年年喂猪都是如此,因而我就想着毒死他家的猪……”而后,周烈材通过繁琐的程序制作有毒的夹心饼干进行投毒。
“显然违背生活常识。”熊最之认为,90年代国家整体生活水平不高,夹心饼干还不可能成为农村家庭的零食。周烈材生活贫困,没有固定收入,如果想要对猪下毒,可以选择的廉价替代品太多,例如蔬菜、米糠、剩饭剩菜等,使用这些廉价品作案,既能轻易达到毒死猪的目的,又能减少毒到人的概率。
霍乱疫情的案中案
此案的疑点远不止于此。早在1998年,熊最之在案件一审对周烈材进行无罪辩护时称:“依据起诉书认定的没有死的人均在永新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为据,在县人民医院查阅了98年6—10月有关该地区的住院病历,发现有的人根本没有住院,有的人住了院,且为同类病状的人而没有结论”。
比如,贺某也为固塘村人,于1998年10月1日下午2时住院,诊断为急性食物中毒。与贺月光家人同日下午住院。也就是说,在永新县人民医院1998年10月1日下午收治的急性食物中毒患者中,不止有贺月光妻女一家,至少还有该村村民贺某。
熊最之在查阅证据中发现,周烈材同村村民周某为的笔录证实,彼时,村里及乡里都在搞霍乱二号(“二号病”)的防疫。贺月光母亲的笔录证实儿媳文某兰出事住院时的症状,一开始还以为又是“二号病”。
图说:该案中的两份病历显示,一份诊断意见为:急性食物中毒;另一份诊断意见为:癫痫。
从上述两名证人的证言可以得知,当时“二号病”在周烈材所在村乃至乡里已经出现过病例,当地也针对“二号病”进行了防疫。
“说明当地极有可能已经有人死于‘二号病’,因此不能排除相关人员是死于疫情。再者,不能排除老鼠沾染鼠药后污染水源、食物的可能。”熊最之认为,从上述事实来看,如果真有人投毒,事发当日就不能排除另有他人流窜投毒作案的嫌疑。也不能排除贺某及贺月光妻女的中毒,是当地爆发的“二号病”疫情所致。
根据周烈材本人的《刑事申诉状》,当时出现这种类似中毒症状的人不局限于永新县莲洲乡固塘村陂头村小组。除了周烈材所在的陂头村小组外,固塘村的庙前组、谢家组、独屋组也有人发病。发病的人还被隔离过,谢家组有几个人还送到医院抢救。固塘村其他的村小组乃至整个莲洲乡都有人因不明原因发病。
那么,当年是否真的爆发了“二号病”?警方认定的周烈材投毒家庭之一的文某兰的入院记录中,医务人员明确记载事发时当地有流行病传播。
1998年10月4日,文某兰的《入院记录》中医师龙某清楚写明:“……该地8月份曾发生急性肠道传染病(2号病)流行,本村有数名与之同样发病者……”。
熊最之认为,龙医生的上述记录,客观记录了案发前当地存在流行性传染病,该记录中提到的“2号病”在案有多份证据可以印证证实。当时永新县莲洲乡正在进行霍乱二号防疫,不能排除是意外事件。
另外,熊最之告诉记者,当年为了查清疑点,他还查阅了当时很多份病历,病历均表明,有多人出现肠胃疾病传染,院方的记载均是“二号病”,他当年在一审时将这些证据呈递给法院,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
证据存疑
在当年的侦查过程中,周烈材于1998年被警方提出看守所进行七次审讯,最终形成了十份讯问笔录。
1999年的3月16日,尚在侦察阶段,周烈材向提审的检察工作人员供述:“我回答一次他们就要打我五、六次,直到我说的与他们调查的相吻合,他们才记录下来。”
在退回两次补侦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当年6月以周烈材涉嫌故意杀人罪、投毒罪向吉安市中级人员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周烈材当庭翻供,否认了投毒杀人,称自己是被警方刑讯逼供。
五个月后,周烈材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投毒罪被判处死刑。周烈材不服提起上诉,之后,江西省高院以“犯罪事实均不清楚,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周烈材案经过吉安市中院两次一审审理,庭审笔录记录了周烈材当庭自述被刑讯的过程:
“他们将我铐在窗上离地有30cm高,并用铁丝绞紧我的双脚,后我昏迷过去了。我做的十一次供述都是采用拳打脚踢,捆绑等手段下才说的。”
周烈材的两份《上诉状》中同样描述了自己被刑讯的经过。1999年8月30日周烈材的《上诉状》中,他说“公安机关在严刑逼供、诱供时不录音、不录像,而在我被迫屈招后再录音录像……”
熊最之回忆,1998年12月24日他在永新县狱中第一次会见周烈材时,见有明显伤情。双手掌不能直伸,不能握笔签字,双脚有明显钝器伤。胸腹部也有明显伤痕。
图说:周烈材十三次笔录签名字迹对比,字迹由工整变得歪斜。
2000年12月15日,在江西高院发回重审后,吉安市中院在给吉安市检察院的补充材料函中,明确了周烈材受伤的事实,确认了周烈材右手有明显伤情。
当年警方是否涉嫌刑讯逼供?二十年过去,开屏新闻记者无法获得警方证实,而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认为当年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系合法取得。
证据层面,熊最之认为,相关人员致死原因未能查清,周烈材不具备作案动机、鼠药的来源和去向不明,依法不能定罪。
当年吉安警方确定贺月光的长子胃部检出毒鼠强成分。在一年后对周烈材的定案中,江西省高院终审判决书中对贺某某死亡一节事实的认定:周烈材与贺月光发生过纠纷,常因小事与贺母产生矛盾,案发前贺妻等三人骂了他。于是,周烈材将鼠药洒在贺家饭锅的米饭中,鼠药瓶丢在贺家厨房后的山坡上。
熊最之说,卷宗中周烈材的早期供述与多份证人证言可以印证证明,10月1日上午周烈材不在事发现场。物证同样也是疑点重重。周烈材投毒过程的供述内容前后不一,勘查发现有掺毒的米糠未提取,指纹、足迹、药瓶等关键物证缺失。另外,他购买鼠药的来源也不清。
“是一起只有口供,没有直接证据和客观证据的案件”。熊最之认为,在另外三起中毒事件中,与此案相似,周烈材本人的口供、杀人动机以及证人证词、物证等方面,都无法证明周烈材故意杀人。
鸣冤申诉
而同为吉安市下辖的遂川县,“另一个周烈材”却有着不一样的命运。
1998年10月6日,遂川某地2名儿童因毒鼠强中毒身亡。犯罪嫌疑人李锦莲涉嫌投毒,经过一审、终审之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据资料显示,李锦莲一案中,江西省检察院在第二次再审时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部分客观性证据、技术性证据与认定的事实存在一定矛盾;李锦莲有罪供述极不稳定,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无其他证据印证;公安机关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存在不当之处。最终,在服刑19年后,李锦莲获无罪判决。
律师认为,李锦莲案和周烈材案在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办案单位、死亡结果、判决结果等方面均高度雷同。
2001年12月17日,江西省高院二审撤销一审执行周烈材死刑判决,改判死缓。自此,他一直在监狱中坚持申诉。二十余年来,不断向各级政法机关寄出申诉材料。2019年6月,江西省检察院对案件立案复查后驳回申诉决定,理由是“申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不符合提请最高检抗诉”。
图说:周烈材二审判决书,将死刑改判为死缓。
周烈材最后的希望破灭了。
二十年后,周某红已人到中年。她在父亲被抓后离开了村子,成年后远走他乡。周某红说,当年警察说只要按他们的话说,爸爸就能出来了。
二十多年过去,她依旧不能相信父亲是个罪人:“我去看我爸爸,爸爸说不怪我,但我爸爸的一只手已经残废了。我这一生都对不起我爸爸,一想起这事,我抬不起来头,无法面对我的亲人。”
周烈材的大儿子周某斌如今已经在上海成家立业。他最大的希望就是父亲回来以后能安稳度日,度过一个平静的晚年。“他出来已是古稀之年,作为他的儿子,我永远不相信我的父亲犯了罪。”
图说:周烈材案诉讼时间轴 制图:龚子芸
“面对冤案,疑罪从轻,就是对当事人彻底的不公,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必须贯彻。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力度,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长年关注冤假错案的北京律师刘昌松告诉记者,周烈材案和李锦莲案、吴春红案等非常相似,他期待周烈材案能有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