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很多课程中都讲述过律师必须掌握的十大法律思维,其中首要的便是逻辑思维。在刑事辩护中,逻辑思维的主要运用方式包括概括归纳和分化拆解两种。此处,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归纳总结了刑事案件中十种常见的逻辑错误。识别这些逻辑错误,可以大大提高我们的辩护质量。
(一)混淆概念
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有句名言:绝大多数争论,都是语词的争论。因此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厘清语词的确切含义。举个例子: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的林地。多份村民口供均提到自己的林地被矿企非法占用,于是检方直接认定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但问题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林地”是有特殊含义的法律概念。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很显然,普通村民口中的林地概念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术语中的林地概念。
(二)张冠李戴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把A实施的行为算到B头上,把A原因导致的结果算到B头上,把行为导致的A结果认定为B结果等。比如我代理过一起涉案金额达7亿余元的骗取票据承兑案。我在二审阶段介入辩护,核心辩护观点之一是相关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而非当事人个人。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键点,包括: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单位资金还是个人资金、单位用途还是个人用途。其中,意志归属和利益归属是关键中的关键。
(三)以偏概全
把部分上升为整体,把少数上升为多数,把次要上升为主要,都会导致偏差。在众多的涉黑涉恶案件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种情况。比如把少数债务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同于人民群众,把少数跟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等同于人民群众。评价一家企业、一位民营企业家,要整体地看、历史地看、辩证地看,不能把企业初创期间、发展壮大期间有过的少数违法犯罪行为无限拔高,更不能因此将整个企业彻底否定。控方往往聚焦于违法犯罪行为,但辩护律师要从全局看问题,分析企业的主要经营行为、主要利润来源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分析企业主要的维权手段是和平的还是暴力的,分析企业对社会的整体作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四)时空错位
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人也不可能在同一个时点身处两个不同的地点。时间和空间的规定性,导致了有些证据、有些指控在根本上跟时空环境相矛盾。举个例子:我代理的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找到了当事人的不在场证明。两名证人证称,亲眼看到当事人在公司门口接待送熊掌的人。我们自行收集到的民航信息和医院发票则足以证明,当事人当天在北京住院,不可能出现在证人提到的案发现场。
(五)偷换概念
混淆概念针对的是同一个语汇,只不过把生活用语和法律用语相混淆。偷换概念针对的是把一个概念直接替换成另一个概念,导致概念的错用。比如“没办法”不等于被强迫。我代理的一起强迫交易案中,债务人A欠债到期不还,行为人B多次索要未果后,将A的汽车拖走并变卖给C,检方指控B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拖车的行为并无暴力。B和多名证人当庭均称,拖走并变卖汽车都经过了A的同意,因为汽车过户必须要A配合,需要他本人到场签字。A口供则称“当时没有办法”、“B要拖车,我没有办法”、“B让我签字,我就在一堆资料上签了字”。
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如何理解A所说的“当时没有办法”。“没有办法”包含以下几层意思:承认存在欠款未还的情形、主观上可能不情愿抵车、当时没有别的财产可以清偿因此没有别的选择、客观上未对拖车和卖车行为进行抗拒或阻拦。欠钱的人内心可能根本不想还钱,因此“没办法”的困境和苦恼本质上是由债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在我国《民法典》承认以物抵债合法性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债务人的“没办法”推定交易不自愿,更不能由此推定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
(六)归因错误
因果关系是法律事实中的基础关系。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很多法律判断的核心。一旦把原因搞错,那么因果关系就会跟着出错。比如父子关系中的归因错误。儿子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一系列暴力犯罪,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父亲对儿子实施的行为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但事后帮助儿子进行调解、道歉和赔偿。父亲因此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后变更为积极参加者。控方的逻辑是,父亲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未及时报警,导致儿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从而对以儿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认为这种归因方式值得商榷,父亲的行为在法理上不构成犯罪。理由包括:(1)父亲实施的是事后行为,而事后行为不可罚;(2)父亲的道歉、赔偿是示弱而非示强,是和平行为而非暴力行为,不具备涉黑的暴力特征;(3)被害方的谅解是基于父亲一方道歉、赔偿等态度,而非慑于父亲的胁迫或实力;(4)父亲帮助的对象是儿子个人,而非以儿子为首的所谓组织。除了儿子,父亲未帮助过组织中的其他任何人;(5)父亲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相反有助于降低儿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某种程度上属于帮助儿子代为履行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6)父亲实施的是合乎天理人伦的帮助行为,不能期待儿子犯法父亲无动于衷、坐视不理。
(七)推导不出
所谓推导不出是指根据给定的条件无法推导出对应的结论。比如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当事人是作案凶手等。在证据层面,推导不出常见于各种鉴定意见之中。试举三例:林地面积鉴定中却出现林地毁坏程度的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却出现传销组织结构的内容、损伤程度鉴定却出现致损原因的描述。从程序上讲,这些都属于超范围鉴定。从逻辑上讲,这些都属于推导不出。
(八)预设前提
预设前提包括两种常见的情形:在侦查审讯时,问题中包含了前提事实,存在诱导式发问;在法律推理时,把待证事实当作既定事实。我代理的一起强奸案,当事人始终坚称其跟女方是情人关系,此前多次发生关系,案发当次也事前征得了女方同意,且伴随有经济约定。检方坚持情侣之间也可以成立强奸,虽经律师反复申请,但拒不调查双方之前的经济往来和交往情况。此处,检方把待证事实是否成立强奸当作既定事实,从而错误地认为双方是否是情侣关系对于本案没有意义。检方最终在经历两次庭审后撤回了起诉。
(九)循环论证
四大逻辑规律中的因果律表明,任何事物都有存在的原因,且任何事物都不能是自身的原因。这就规定了循环论证的无效。常见的循环论证包括:
1.滥用情况说明。比如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自证取证手段合法、鉴定机构出具情况说明自证鉴定程序合法和鉴定结论科学、复印件提供者出具情况说明自证复印件的真实性。
2.叠加似是而非的口供。流言传之万人仍是流言,谎言重复千遍仍是谎言。证据的质量问题不能靠数量去解决,搞人海战术是没有用的。有效的证据一个就够了,无效的证据一万个仍然是证据不足。
3.实质的孤证。形式上多份,但其实来源同一或者互相污染的证据,属于实质上的孤证。比如一起强奸案,有两份证据证明强奸:一份是女方的陈述,另一份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女方曾经打电话告诉其自己被强奸。这样的证据体系属于典型的实质的孤证。
(十) 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是最常见的逻辑错误。一旦指出控方的自相矛盾之处,就意味着控方的指控内容不可能全部成立。比如六起寻衅滋事中的不同鉴定。六起寻衅滋事均发生于十余年前,均由当时某县公安局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六份鉴定的结论都是轻微伤,且该县公安局始终不具备法医鉴定资质。十余年后重新启动侦查,仅就其中的五起案件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同样的证据条件(当事人口供和当年的病历复印件),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仅受理其中的四起委托。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鉴定机构,都存在标准的不统一。检方在起诉六起寻衅滋事时,在证据效力层面必然面临不可调和的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