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 | 驱逐律师:法庭为何惧怕辩护?
2024-04-28
前些天,山东泰安高丙芳律师案引发了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其辩护律师因为当庭指出法院未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也未提前通知补充阅卷,影响被告人质证权并涉嫌程序违法,被审判长当庭制止并被逐出法庭。在该辩护律师缺席的情况下,有关人员继续推进并完成了庭审程序。
这让我想起了另外两个案件。一个是广西的冯波案,一个是海南的某涉黑案。在冯波案中,法院安排法警对辩护律师进行层层安检,导致这边厢辩护律师还未进入法庭,那边厢法庭却宣布庭审程序已经结束。在海南某涉黑案中,因为辩护律师对举证质证方式提出异议,审判长先是指令法警将辩护律师的麦克风关掉,随后干脆指令将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因为这个案件进行了庭审视频直播,这一幕有幸在互联网上被“全民目击”。
这就是目前的司法现状。辩护律师正常行使权利,却常常面临被驱逐的命运。也许是习惯了认罪认罚式走过场,但凡遇到律师做出实质性、较真性辩护,有些法庭就会感到不习惯、不舒服甚至存在本能的抵触情绪。控辩双方因其立场和观点对立,在法庭上发生冲突似乎还好理解。但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时候辩审冲突成了法庭冲突的核心。不能容忍辩护的法庭,还能称其为法庭吗?肆意驱逐律师的法庭,还能指望它客观中立吗?
多年前,我在代理一起案件时因为提出了诸多程序性异议,似乎惹怒了主审法官。他当庭不耐烦地说:“法庭是要保护律师的辩护权,但并不是保护你随便乱说的权利”。这句话也许代表了很多法官甚至很多司法人员的想法:律师可以发表辩护意见,但你要发表我认为对的或适当的辩护意见。必须指出,这样的想法不仅严重错误,而且危害极大。因为照此逻辑,如果律师只能发表合乎法官心意的辩护意见,那么律师还有发表辩护意见的必要吗?法庭难道只是一个剧场,律师只能按照法官预定好的剧本去表演?刑事律师的天生职责就是对指控说不,不仅不需要顺着指控的逻辑发言,相反需要逆着指控的逻辑发言。每个辩审冲突的背后,或许都隐藏着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和对律师权利的无视。
其实,驱逐律师最彻底的是法援占坑。当庭驱逐意味着好歹还曾经允许你坐在辩护席上,好歹还曾经允许你阅卷和会见,而法援占坑则意味着家属委托的律师根本无法介入程序。三年前的连云港女辅警案就是如此。家属委托了我,但法院周末紧急加班一次性安排两个法律援助律师,导致我不能会见、不能阅卷,无法开展任何工作,只能被迫退出。法院开庭时据称邀请了当地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听庭,但唯独没有邀请女辅警的家属。事后,我们从女辅警口中得知,法官当时根本没有告诉她家属已经为她聘请了律师。当然,两位法援律师同样也没有告诉她。事后,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非但没有受到任何惩罚,相反很快升职。
一开始,侵犯律师权利总是伴随着一些看似正当的道德理由。一些恶性暴力案件,舆情汹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关部门认定,律师为这样的案件辩护纯粹是为了自我炒作、吃人血馒头。比如杭州保姆纵火案、劳荣枝案一审,虽然家属委托的律师不能介入,但民间的质疑声浪似乎并不高。在很多人眼里,杀之而后快才是唯一的正确,至于律师辩护权只是无关痛痒的小节。问题是,口子一旦打开,制度一旦有了裂缝,就不是轻易能够缝合的。毕竟,缝合的针线都掌握在那只能打开制度开关的手里,不是说停就能停的。很多事,只要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有了第二次就会肆意泛滥开来。
很多人包括律师同行都很困惑:让家属委托的律师正常辩护又会怎样?判决权毕竟掌握在法院手里,最后还不是法院说了算,有必要通过法援占坑或驱逐律师给人留下话柄吗?这句话其实小看了律师和律师的能量。律师虽然手无寸铁、手无寸权,但在冤假错案和程序违法面前,律师依然是有力量的。这就是法律的力量、道义的力量和舆论的力量。拿破仑说过:“世上只有两种力量:精神和利剑。从长远来说,精神总能战胜利剑。”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那些无力之力、无用之用。不少地方这些年来越来越害怕真辩敢辩的刑事律师,不是因为律师能决定案件结果,而是因为他们害怕有人捅破那层窗户纸。
有一句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有很多,但这些文件大多都没有牙齿。正因为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不会受到有效制裁,所以类似的事件才会不断上演。前不久,辛普森的去世让程序正义的讨论再度泛起。其实,程序正义是正义之母。在少数个案中忽略程序正义,或许无损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但就普遍、长期的司法实践而言,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必然会导致实体正义的大面积缺失。而保障刑事律师的辩护权,就是保障程序正义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