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女孩跳楼身亡,对班主任不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2018-06-26
此文首发于2018年6月26日《新京报》“观察家”。
日前,甘肃庆阳一名19岁女孩从当地某大楼跳下身亡的事件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据媒体报道,该名女孩李某奕曾就读于庆阳市第六中学,求学期间曾受到班主任老师吴某厚的猥亵。李某奕患上抑郁症后,多次自杀并最终身亡的悲剧,让吴某厚重新回到公众视野。与此同时,当地检察机关对吴某厚不予起诉的决定也招来公众的质疑和不解。
据媒体报道,女孩李某奕家属在网络上公布了该女孩生前写给庆阳市人民法院的控诉状。在这份长达六页的自书控诉状里,李某奕详细描述了她在高三求学期间,先后两次被班主任老师吴某厚猥亵的经过。虽然文笔稚嫩,但字里行间可以明显感受到吴某厚的猥亵行为对李某奕造成的巨大心理创伤。李某奕的控诉状令人动容,但其单方面的控诉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当地公检机关对此案的处理存在着较大的立场反复。从事发后将近一年才进行处理看,期间很可能充满了各种拉锯。公安机关的第一选择并非是刑事立案,而是仅仅给予了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又转而进行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原本进行了立案监督,但在审查后最终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然而检察机关认定吴某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真的无懈可击吗?不妨看看检察机关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核心理由有二:第一,根据在案证据仅能认定吴某厚对李某奕有亲吻额头、脸部和嘴唇的行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第二,无法认定李某奕患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司法机关的确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如何选择适用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恶劣”、“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与《刑诉法》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保持平衡和协调确实存在较大争议。不过,认定一个行为的情节轻重,不仅要看行为过程还要看行为结果。单纯的亲吻额头、脸部和嘴唇,或许情节不算严重,但如果这个行为的后果很严重那就该另当别论了。
其实,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核心关键正在于李某奕患抑郁症及后来的自杀行为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没有罗列在案的证据,仅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载明“经公安机关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均对此无法界定”。但这样的“无法界定”在证据上并不充分。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本案中并未进行任何的法医学鉴定。虽然抑郁症的发病机理较为复杂,可能存在很多触发因素,但这些触发因素仍可以结合生活经历等进行排除或者筛选。更重要的是,李某奕被诊断为抑郁症之后不久,又被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顾名思义,创伤后应激障碍必须以创伤为诱发机制。因此,本案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似乎还有进一步侦查和论证的空间。
认定吴某厚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取决于证据,但证据是否充分有时候又取决于侦查机关是否穷尽了调查手段。李某奕自杀身亡的悲剧,固然不应该成为对吴某厚滥施刑罚的理由,但同时司法机关在相关责任厘清上也应该更加谨慎和周全,避免可能的放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