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国药撤案撤诉是法治的胜利吗?
2018-05-17
此文首发于2018年5月17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版。
谭秦东道歉,鸿茅国药接受道歉,并同时向公安撤回报案、向法院撤回起诉。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如何看待这一最新进展?
自最高检责成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复查此案,并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定性以来,谭秦东涉嫌的刑事案件的走向基本已经确定。如果公安机关拿不出新的有力证据,凉城县检察院这道关就迈不过去。而本案早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很难再提供新的有力证据。
案件怎么办?主动承认自己办错案、抓错人?目前看来,有关部门似乎并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于是乎,由谭秦东公开致歉,再由报案人鸿茅国药主动撤回报案,最后由公安机关顺势撤销案件,就成了一个可以保全有关方面颜面的做法。
从谭秦东在广州被再次讯问后精神失常的情况来看,其本人和家属内心的恐惧、压力都可想而知。一次致歉换来从此平安,想必求之不得,自然会乐于接受。
只是,损害商品声誉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侦查权和诉权并不掌握在报案人手上,撤回报案只是报案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报案人撤案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会跟着撤案。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并依据法定程序自行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具体来说,谭秦东案件的侦查权掌握在凉城县公安局手中,诉权掌握在凉城县检察院手中,案件走向在理论上均非报案人鸿茅国药所能左右或决定。不过,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及鸿茅国药主动撤回报案,将会在刑事和解的框架下,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提供论据和铺垫。因此,鸿茅国药的撤回报案与其说是在为自己解套,不如说是同时在为有关部门解套。
至于民事侵权诉讼,由于不涉及人身自由,法律强制程度较低,主要指向经济利益,故媒体一开始关注度就不高。此次鸿茅国药趁机一并向法院撤回民事侵权之诉,是其意思自治和诉权处分的体现,法院一般都会裁定准许。
至此,谭秦东因为一篇网帖引发的法律诉讼可望接近终结。如果凉城县公安局果真撤销了案件,由于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谭秦东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最新标准,每羁押一日,谭秦东有权获得284.74元赔偿。
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有权对其怀疑涉嫌犯罪的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且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不过,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即便最终撤销案件,凉城县公安局也不必为刑事拘留谭秦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充分的裁量权和试错权。
对于这个结果,可能各方都会有不同的解读。特别是站在法治的角度,这称得上是法治的胜利吗?元芳,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