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遇害需反思,但把顺风车一棒子打死真的好吗?
2018-05-12
此文首发于2018年5月12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版。
今日(5月12日)上午,郑州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与此前在案发现场搜集的嫌疑人刘某华DNA样本分型一致。可以确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华。案件至此告破。随着更多细节的曝光,此惨剧引发了公众对滴滴公司特别是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又一轮声讨。顺风车也被有关部门叫停。公众的声讨主要集中在案件两个领域:一是涉案司机借用父亲信息注册;二是顺风车兼具社交属性,在一些评论区泄露乘客隐私,甚至有的地方具有强烈的性别或色情暗示。
先来看看信息审核问题。涉案司机借用父亲的身份信息申请注册,注册登记的人和实际开车的人不一致,对于滴滴公司而言这确是一个管理和安全漏洞。滴滴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提及,顺风车平台不保证信息准确并且载明不为信息失实担责。
不过,根据《合同法》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相应条款不具法律效力。不管专车、快车还是顺风车,滴滴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运营司机进行信息审查。如果审查不到位,导致有人使用虚假的信息或者冒用他人的信息进行注册,滴滴公司不能豁免自身的法律责任。在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可能需负补充责任。一般情况下,补充责任不会超过50%。
滴滴除了用系统机器人进行信息审核外,还应加强人工事先审核和事后抽查核实。此外,还应考虑其他安全措施。比如车辆运行,可强制司机使用滴滴公司设定的导航路线和定位系统,确保行车路线不出偏差。滴滴公司还可在APP上建立便捷的安全求助机制,使得乘客遇险时能及时求助。对于乘客涉及安全的投诉,要更加努力的解决,定期清理运营司机队伍,禁止不端行为者继续参与运营。
有部分声音呼吁,滴滴应该把有交通肇事、吸毒、暴力违法犯罪记录的人排除在司机群体外。滴滴公司确实可以考虑这么做。不过,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根绝犯罪,这个世界上也没有绝对的安全。过去资历清白的人,不代表今后不会犯罪,过去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不代表今后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司机资格审查可以起到部分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过于严苛的职业门槛,还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公众寄望于信息审查来排除全部安全风险,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关于顺风车的社交属性,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汽车当然可以作为社交工具和社交纽带,国内国外都有专门的汽车社交平台。顺风车兼具社交属性,商业模式本身不违法。如同网友在微信、陌陌、探探、QQ等社交平台上约会,被侵犯的也不少,但不能因此把这些软件都关掉。
区别在于,绝大部分人乘坐顺风车应该不是为了社交,而是为了出行交通。这导致部分乘客“被社交”。基于此,滴滴平台应考虑改进之策。比如把产品分流,将交通属性和社交属性剥离开来。解决出行的就单纯用于出行,屏蔽其社交功能。如果出行兼带社交属性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乘客并征得乘客同意。乘客的个人信息,滴滴公司不得向司机公开,司机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公开乘客性别、年龄、外表、职业等个人隐私。此外APP应设置选项,赋予乘客拒绝司机评论的权利。
空姐遇害案是悲剧,更是极端个例。涉案司机在公园、马路上都可以作案和犯罪。强奸和杀人犯罪,属于社会层面的问题,任何公司都无法避免和杜绝,不能苛求滴滴公司。对于极端个例,不能夸大解读,更不能因此一棒子把网约车、顺风车打死。社会需要安全防范机制,但把极端个例当作常态去防范,无疑会导致过高的企业成本。而且把极端个例当作常态,也会制造虚假的不切实际的安全恐慌。
预防和遏制犯罪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要把责任全部压给一个企业。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更冷静,为商业模式创新和企业发展创造友善环境,如此才能享受企业发展便利。把极端个例放大解读,甚至以此否定某个商业模式或者某个行业,受伤害的不仅是我们自己的出行便利,还有一个国家的创业创新环境。
当今世界,商业模式创新无处不在。创新创业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源动力之一,也是一国保持经济竞争力的关键。与此相对,政府监管具有滞后性。这是正常现象。对新事物不要管的过严过死,而应以鼓励、包容和支持为主。有问题,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即可,千万不能因噎废食。
总体上,这次空姐遇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完全可以进行责任厘清。至于顺风车未被纳入网约车范畴,得不到交通运输部网约车规定监管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和完善规定的形式解决。这并非不可克服的障碍。应当允许顺风车这种商业模式继续探索和发展,当然前提是能在保障乘客安全出行方面继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