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被批评后溺亡, 批评者被判赔10万元合理吗
2018-04-18
此文首发于2018年4月18日《新京报》“评论”。
去年,发生在河南省的“电梯内劝阻吸烟导致老人猝死案”引发全国关注。年初,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劝阻吸烟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赢得社会广泛好评。不过,媒体日前却爆出发生在河南的另一起批评教育导致14岁少年溺亡,批评者被判赔10万元的案件,同样引发社会争议。
虽然两起案件性质非常相似,但走向却截然相反。“电梯劝阻吸引案”一审判赔,二审改判不赔;而“批评导致少年溺亡案”却是一审判不赔,二审判赔。在两次不同的逆转背后,究竟蕴藏着怎样的司法逻辑差异?
据媒体报道,家住河南商丘民权县郭庄村委杨村的杨俊奇因为看到同村少年杨壮壮翻越院墙,遂进行了批评制止。不过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一行为竟然使他卷入一起司法案件并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原来,少年杨壮壮被批评后选择了投井自尽。杨壮壮父母悲愤之下,以儿子溺亡与杨俊奇批评存在关联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俊奇给予民事赔偿。而杨俊奇则因不服法院判决,一直申诉至今。那么法律上,杨俊奇究竟是否应该担责呢?
看得出来,法院的二审判决在法理论证方面颇花了一番功夫。法院先是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认为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而杨俊奇当天对杨壮壮只有教育批评却没有给予足够保护,从而对杨壮壮的心智造成压力和影响。法院据此认定杨俊奇违背权责统一原则,存在过错,应当对杨壮壮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二审法官对未成年人保护充满了责任感,判决书也充满了人性温情。不过,在一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判决需要综合权衡各方面的法益,尤其需要避免因突出单一价值导向造成判决结果背离法律明文规定,甚至造成社会行为预期紊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决定杨俊奇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杨俊奇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杨俊奇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先看杨俊奇是否存在过错。杨壮壮翻越围墙进入他人院落固然存在不当,但对于一个十四岁的少年来说,这却是正常的人之天性,且未造成任何后果,并不需要格外的责难。因此,杨俊奇批评教育近半个小时可能失之于严苛。因此,杨俊奇的行为可能存在瑕疵,但上升到法律过错的程度值得商榷。至于法院援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只是宣导性条款,未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不宜作为认定杨俊奇存在过错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果联系是本案中更具争议的问题。杨壮壮的父母认为,杨壮壮自杀是因为杨俊奇“威胁、辱骂”导致的。二审法院也认定,杨俊奇的批评是导致杨壮壮自杀的唯一外来不当诱因,因此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如果单纯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角度,杨俊奇的批评教育与杨壮壮的自杀身亡之间确实存在因果联系。不过,并非所有的因果联系都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在法律上,只有重要性达到一定程度,原因力符合一定条件的,才认定为具有因果联系。据同村村民反映,杨壮壮“不爱说话”,很可能存在性格内向、敏感等问题。媒体报道当时在场的证人都证明杨俊奇没有辱骂和肢体接触,杨壮壮父母也无法提供“威胁、辱骂”的证据。在诱发最终悲剧的原因力上,杨壮壮自身的性格特点或许远大于杨俊奇的批评教育。
法律适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案件判决可能会因不同的角度而产生不同的结果。痛失幼子的悲苦,值得社会同情,甚至需要社会或有关部门给予救助。司法可以保持同情和温情,但直接以过错侵权为由判决杨俊奇赔偿10万元似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