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被全家“性侵”, 真相不应继续被悬疑笼罩
2018-01-31
此文首发于2018年1月31日《搜狐》“社会”频道。
幼女被性侵的事件,近年来不断见诸媒体。但有人听说过,一个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同村村民集体轮奸、强暴数年,而且强暴者还包括幼女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叔叔老师吗?近日媒体报道的这起离奇案件,可能要击穿绝大多数人的脑洞
。
事情源于汤兰兰2008年10月3日的一封举报信。在这封手写给公安机关的信件中,汤兰兰控诉称其不满7岁时即被父亲强奸。其后,又遭爷爷、叔叔、姑父、姨夫、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或轮奸长达七年之久年。其奶奶、母亲知情后,非但没有阻止,反而为施暴者提供帮助或直接从中营利。公安机关立案后,这个仅有六十多户人家的村庄先后有十余人被抓捕。最终,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罪名对11名村民判处了刑罚。其中,汤兰兰生父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时,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和诱供。其中2名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始终“零口供”,但因“被害人指控和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最终亦被定罪判刑。该案一审宣判后,涉案的11名被告集体上诉并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但二审法院在2012年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案发至今,涉案家庭持续申诉、上访。5名提前刑满释放的被告也纷纷加入申诉大军,坚称自己遭受了诬陷和冤屈。汤兰兰的母亲也在获释后四处追寻女儿,想要讨个说法。
这究竟是汤兰兰全家集体堕落、全村集体施暴犯罪,还是背后另有隐情?这究竟是一起闻所未闻的乱伦惨剧,还是又一起因刑讯逼供导致的重大冤假错案?一切还得靠证据和事实说话。
从媒体披露的判决书来看,法院认定的很多事实违背常理,几乎不可能发生。如果说亲属中偶有一人存在性侵行为,尚可理解,但全家无论老少、无论男女集体加入这场“派对”,实难想象。特别是法院认定存在数人同时集体强奸,对当时只有十来岁的幼女来说,生理上就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法院认定一次冬天晚上,汤兰兰在牛棚里被人强奸。殊不知彼时零下十几度的低温,同样不符合常理。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第一次起诉至法院后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主动撤回起诉。在涉案当事人要求给予无罪的终局结论后,又被重新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刑。那么,第一次撤回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又补充提交了哪些证据?为何同一个案件,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
根据媒体报道,此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几乎全部都是当事人口供。众所周知,强奸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应当是体液及其鉴定。体液及其鉴定是客观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否曾经发生过性接触。本案中,如果汤兰兰的控告是真实的,那么由于时间久远,确实客观上无法提取到相关的体液。此时,如果当事人的供述是真实可靠、能够互相印证的,是可以据此认定强奸行为是否存在的。但问题是,如果当事人的供述系出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那么仅仅根据口供定案极有可能发生冤假错案。以此案为例。如果汤兰兰的控告是编造的,尔后侦查人员又拿着这份虚假的口供去对相关人员逼供诱供,那么全案的所谓证据体系都将是虚假的。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虽然多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侦查行为合法,但除非有审讯时的完整录音录像,否则这样的“自证清白”往往并不可靠。
除了当事人自称遭遇逼供诱供,在案口供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比如汤兰兰生父早期承认强奸,但后期口供全部否认;又比如汤兰兰生母在公安机关做过三次有罪供述,但在检察机关三次否认所有事实。汤兰兰的干爸干妈是本案的报案人之一,其如何知道汤兰兰被性侵是至关重要的案情细节。但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两个人语焉不详、前后矛盾。更诡异的是,卷宗里有两张B超单,报告日期均为2008年3月31日,检查医师也是同一人,但一张显示怀孕,一张显示没怀孕。
为了补强证据链,侦查机关将涉案11名被告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也作为证人,向他们收集了证言。这些证言都无一例外的证明,11名被告私下都向他们承认了强奸事实,并且这些被告曾经密谋集体翻供。但经记者调查,其中一名已经获释的在押人员声称根本没有向警方提供过相关证言。与此同时,有获释的在押人员向记者证明,有涉案被告在被侦查人员审讯归来后有被殴打的迹象。在类似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中,同监室在押人员出于立功等目的出具的所谓证言可信度并不高,并且有很多情况正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元凶之一。
解铃还须系铃人,事情的真相只有汤兰兰本人最清楚。目前汤兰兰已经改名迁户,家人至今无法取得联系。要厘清这起案件的所有真相,光靠舆论质疑或猜谜是不够的。这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启动再审程序,对汤兰兰本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复核。如果当年确系错判,应当借机及时平反和纠正。已经十年了,真相不应该继续被悬疑所笼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