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幼女致死,父母只按虐待罪轻判?
2018-01-24
此文首发于2018年1月24日《新京报》“评论”。
都说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可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女童琳琳自出生以来,迎接她的并非父母的温暖怀抱,而是双亲充满暴力的魔爪。对于琳琳来说,家从来不是庇护的港湾,而是无法逃离的噩梦。她不满两周岁的生命历程,最终悲惨地终结于此。
对于琳琳的死因,父母均称是因为当天洗澡时不慎后仰摔倒,磕到后脑部所致。但尸检报告却显示,琳琳是因暴力作用引发肺部弥漫性出血,致呼吸衰竭死亡。经审理,法院认定琳琳的亲生父母构成虐待罪,母亲获刑五年,父亲被定罪免刑。
法院的这一判决引发巨大争议。不满两周岁的幼女死在亲生父母手下,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类似的行为如果不是父母所为,凶手十有八九会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就因为是父母,刑罚的鞭子就可以轻轻放下吗?父母打死亲生女儿,是应该从重惩处还是应该从轻发落?
问题出在行为定性和罪名认定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据此错误的认为,对家庭成员施暴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殊不知,并非发生在家庭成员中间的暴力行为都属于虐待,也并非所有的暴力行为都能被虐待罪所吸纳和涵盖。正是因为没有关注到虐待罪本身的构成要件和射程范围,才导致琳琳案的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明显与危害后果不成比例。
虐待罪指向的是长期持续的精神、肉体折磨,包括低强度的暴力。比如冻、饿、骂、罚站、罚跪、不让睡觉、禁闭、轻微殴打等。但对于短时间、高强度的剧烈暴力行为,特别是能够直接导致人体轻伤以上损害的单次行为,绝对不能简单的一律归入虐待范畴,而是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需要指出的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并非竞合关系,两个罪可以同时成立,可以进行数罪并罚。
以琳琳案为例。父母接回琳琳不到二十天,悲剧就已发生,证明暴力持续的时间很短、很集中。经法医鉴定,琳琳全身可见广泛分布的皮下出血共三十余处,盆腔内腹壁大片状肌肉出血伴后腹膜血肿,分析该损伤系暴力直接作用所致。而直接死因更非低频、轻微暴力所能导致,故本案在案证据已足可证明琳琳父母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许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虐待罪的主观故意能够容易确定,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难以找到充分的证据支持。的确,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封闭性和私密性,外界很难察知。加之小孩已经不能张口发声,一旦父母提出辩解,从证据印证的角度认定父母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确实有一定难度。不过,主观故意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认定,而非简单的根据施暴者的口供进行认定。琳琳父母辩解称,自己因为小孩不听话才进行管教。但不要忘了,任何行为过度和越界都会导致性质改变。
刑法上的主观故意既包括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又包括明知放任的间接故意。琳琳父母在对一个不满两周岁的幼童凶狠施暴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但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认定其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不存在法律障碍。
琳琳是中国诸多被家庭暴力摧残的幼童的一个代表。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可怜的琳琳们,法律已经给她们备好了正义的武器,只是这一武器有时还没有被充分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