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傻,“支付宝”们别再挖坑了
2018-01-04
此文首发于2018年1月4日《新京报》“评论”。
突然之间,一条《小心!支付宝年度账单可能让你不知不觉签了个服务协议》的信息刷爆朋友圈。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支付宝年度账单的下面,隐藏着一个《芝麻服务协议》,并且默认勾选了同意。细看这个协议,充满了霸王条款,让人脊背发凉。此事发酵后,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很快发布情况说明,向公众致歉并表示已调整页面,取消默认勾选。
在手机支付已经逐渐取代现金支付的年代,年末看看自己过去一年的支付账单是很多人不假思索的选择。从法律角度看,这些支付信息是用户自己消费、支付留下的记录,包含大量的个人隐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支付宝只是代为存储这些信息,但并非这些信息的权利主体。因此,用户查看自己的这些信息是其天然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支付宝同意,更不需要附加任何额外的条件。而支付宝之外的第三方如果需要获得并使用这些信息,必须要经过用户的同意和授权
大数据时代,用户的这些支付信息具有极其重要的商业价值,几乎每个互联网公司都求之若渴。问题是,芝麻信用没有循正常途径获得用户授权,而是动起了歪脑筋。它将《芝麻服务协议》作为一个附件内置在支付宝年度账单的首页,放置在极不起眼的位置并且使用小号字体,使得一般的消费者难以察觉。它默认勾选同意,但协议内容必须点击才能展开,只要用户稍不留神或者稍有疏忽,轻滑指尖,就可以造成用户授权的既成事实。
这种做法毫无疑问违反了《民法总则》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此处的“同意”应当是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的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类似《芝麻服务协议》这样借助技术手段,让客户在不知情、不经意的情况下自动“同意”,且不论协议内容为何,仅从形式上看就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申请撤销格式合同,并且要求给予赔偿。
其实,任何一个仔细看过《芝麻服务协议》条款的人都不会同意签署。根据《协议》,使用蚂蚁金服的服务就等于接受协议全部内容。但使用蚂蚁金服的服务跟无条件授权芝麻信用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并无必然关联,前提就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强制。根据《协议》,芝麻信用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且用户无权撤销第三方的信息查询授权。未来的协议变更,芝麻信用只需以公布的形式进行通知。不用找用户反复确认,一次授权等于终身授权。哪怕是服务终止后,芝麻信用仍可继续保留和使用用户信息。这哪里是什么协议,分明就是一份个人信息卖身契。这种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不论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合同法》,毫无疑问都是违法无效的。
在过去,个人隐私主要集中在住宅之内,主要以物理形式存储。是故,非经法律授权或者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入住宅被上升为宪法规定。现如今,个人隐私主要以数据、信息的方式存储,其产生、传播和使用都变得网络化、商业化。然而,我们的立法和执法显然还没有完全跟上这样的变化。虽然很多立法都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场宣示,但在具体的保护方式、保护手段方面却往往付之阙如,相关职能部门更是鲜少主动执法。这导致的现实困境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更多的依赖像阿里、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巨头的道德自觉。然而一旦“芝麻信用们”开始“使用非常傻逼的方式”,变得“愚蠢至极”,那么看下支付账单的冲动,都会让你的个人信息从此拱手他人,在大数据时代成为一个任商家宰制的透明人。
其实除了支付宝,其他的APP和网站很多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大数据时代,要想摆脱信息裸奔的命运,除了靠商家的道德自觉,更重要的是靠消费者的权利觉醒和监管部门的强力执法。消费者并不傻,所以奉劝“芝麻信用们”还是别再到处挖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