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续:“感恩立法”会让法学教授下课吗?
2017-11-14
此文首发于2017年11月14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版。
针对日前网络刷屏的江歌刘鑫案件,我昨天写了一篇文章《江歌悲剧:能否找条法律来矫正人性?》。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了一个立法设想,即:参照《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名誉权被侵犯可以请求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规定对于冲击道德底线的忘恩负义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感谢、感恩。经法院判决确认后,行为人拒绝主动感恩的,法院也可以代为撰写并公开感恩声明,费用由行为人支付。
这篇文章发布后引起了一定范围的讨论。有人以法律与人性无关为由,认为我的文章标题是伪命题;有人以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为由,认为信仰、心理等领域不需要法律介入;有人以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做类比,担心这样会导致泛道德化倾向。更让我意外的是,一位知名的民法学教授托人转话给我:“你这样发文章搞得教民法的都没法混了”。我的一篇小文章及其所设想的“感恩立法”真的会让鼎鼎大名的法学教授“没法混”、下课吗?
本来不想就我昨天的文章再做任何解释了。但是看了部分人士的发言和反馈,发现很多并没有认真看我的文章,仅仅是根据标题或者文章中的几句话,就直抒胸臆。其实,我的文章写的很清楚,所谓的感恩立法是在民法层面上,赋予当事人请求对方感谢的权利。这个属于意思自治、权利处分的范畴。必须有人起诉,法院才被动审查。这跟请求对方道歉是类似概念。以江歌案为例,江歌母亲希望刘鑫能出来对话,希望刘鑫能给予精神上的抚慰,但江歌母亲不能强迫刘鑫这么做。被迫无奈,只能选择向网络求助,引发人肉搜索以至于有人担心网络暴力。如果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江歌母亲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不是更好吗?
至于担心这个立法设想会导致泛道德化,其实大可不必。法律不能泛道德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不能设定过高的道德标准,法律不强迫百姓做圣人。这些大道理毫无疑问都是正确的,也是我一直信奉和坚守的。但仅有大道理,不去做细化思考无助于解决复杂社会中的现实问题。法律和道德从来都不是绝然分立的。法律不仅通过制裁突破底线的失序行为惩恶,还通过各种激励、诱导手段杨善。大部分社会的法律体系都具有鲜明的道德指向和明确的道德内容。比如我国《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条款、无因管理可以请求适当补偿的规定以及关于见义勇为的行政立法都是在杨善,而刑法和许多行政法都是在惩恶。
真正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界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合理边界,防止法律过份侵入道德领域,造成道德强制和道德奴役。我文章所述的感恩立法,说到底是赋予当事人一种精神救济的权利和渠道,总体上不会导致大规模的泛道德化。如同判决赔礼道歉,主要是基于证据和事实,判决感谢同样要经由严格的司法程序,且不一定会涉及非常多的、不可知的道德判断。尤其重要的是,我说的感恩立法不是行政立法,不是让政府机关去审查老百姓的言行、去主动干预民众的生活、去强迫民众感恩。这跟公开场合禁烟的行政立法本质不同。
至于有人担心口头上感恩,心理上不感恩,不具实际意义,这并非立法的关键阻碍。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当事人很有可能也不是真心、自愿道歉,但只要受害者认为这样可以找到他要的是非曲直,只要受害者认为可以给他带来精神抚慰,而司法机关也在勘定是非对错,这就足够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真的可以弥补精神损失吗?未必。但这是没办法的办法。请求判决感谢,对方有可能不是真心、自愿感谢。但这并非重点,因为当事人要的很可能就是事情的是非曲直、要的就是那个人道天理。
胡适说,大胆设想,小心求证。我至今仍然认为关于感恩立法的这个设想并非完全胡诌,并非完全不可操作。当然,立法技术上难度是肯定有的。这也是我认为应当小心求证,应当继续细化思考的部分。至于这样的一个立法设想,在某位大教授眼中会让他“没法混了”,确是我始料未及的。我相信这对于我而言纯属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我应该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