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怎样才能行稳致远?
2017-10-19
此文首发于2017年10月19日澎湃新闻网“深观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北京、黑龙江、上海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公众普遍认为,这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降低司法负荷、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律师作用。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调解的好处是不言自明的,比如可以化解法律刚性与民间秩序之间的紧张,帮助当事人之间修复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等。正因为如此,我国法院系统历来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正式立案之前可以先行调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都会在正式宣判前征询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愿。多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有相当比例都是调解结案的。
司法调解有其独特优势,但也给法院造成了沉重的工作负荷。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在此背景下,民间调解应运而生。我们国家于2010年制定了专门的《人民调解法》,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乃至乡镇、街道一级普遍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其定位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意见》的出台并非是简单的将调解主体由人民调解员扩大到律师调解员,而是在《人民调解法》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对比分析,便可看出《意见》的四大创新之处:
其一,从设置场所看,律师调解的覆盖范围极大增加。可以在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其二,从协议效力看,律师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或者不履行的,仍然需要向法院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而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其三,从经费保障看,律师调解的经费来源更加多元。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当事人一律免费,经费全部靠政府补贴。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费用。
其四,从激励机制看,设置了律师调解的在经济激励。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承担对方律师费。
当然了,律师主持和参与调解工作要想真正发挥实效,还需要更深入的机制改革和更有力的制度配套。
首当其冲的便是要赋予和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主持调解同样离不开最基本的证据支持和事实判断。目前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几乎为零,收集证据几乎全部依靠公检法或者行政部门。民事诉讼中,法官常常因为工作强度太大而不愿再去调取证据,当事人又常常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很多案件因为证据问题偏离实体公正。甚至某些情况下,酿成重大的极端事件。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现状不改变,律师调解工作很可能无法行稳致远,矛盾最终还是会绕过调解涌向法院。
其次,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对律师的角色定位要摒弃工具主义思维。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但律师必须保持民间力量的属性,避免在调解过程中失去主体性,甚至成为司法或者行政机关的替身。只有信任律师群体的职能作用,真正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才能夯实律师主持和参与民事调解活动的社会基础,才能真正让律师这支民间力量成为促进国家法治进程的积极、有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