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教师考头名被拒绝录用,还有多少招录、体检标准涉嫌就业歧视?
2017-08-17
此文首发于2017年8月17日财新网“观点”栏目。
近日有网友发微博称,福建省连江县中学教师林传华因身体残疾,虽在当地教师招考中取得第一名的成绩,却被教育局拒绝录用。连江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称,林传华右手腕以下部位缺失,右手腕截肢手术达20余年。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体检为不合格。经媒体披露后,情况反转,记者从该省教育厅获悉,林传华已被连江县教育局录用,即将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就应当包括就业机会的平等。我国目前虽没有反对就业歧视的专门立法,但在各个单行法中都有相应的条款。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也都有相应的反就业歧视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规定对所有组织、公民和企业一体适用,包括民营企业都不能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体检标准时更应当带头模范遵守法律,让教师这一公共职位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平等开放。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如果违反了禁止歧视的上位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之所以说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体检标准或者招录条件涉嫌就业歧视,是因为这些标准和条件与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没有必然的关联。拿《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来说,“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弯超过4cm,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真的合理吗?虽然林传华右手腕以下缺失,但只要左手可以正常使用,就不会影响教学。在此之前,林传华已经在一所中学担任过六年的物理教师,担任过班主任及初中物理组集体备课组组长等职务,曾经还被评为“优秀教师”。这足以证明,林传华身体残疾但完全可以胜任工作。
残疾人在工作方面较之正常人确有某些不便,导致用人单位往往会放大或者歧视这种不便。其实,残疾也有很多种类、很多等级,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也因人而异。除非因残疾导致根本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否则仅仅残疾不应该成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关爱残疾人是社会的美德,残疾人就业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
幸运的是,经过媒体报道后,连江县教育局已经决定重新录用林传华,福建省教育厅也表示会研拟修改相关的规定。福建有关方面的做法不仅让林传华个人获得了正义,而且在制度层面让更多的残疾人免予歧视。但与此同时,分布在各个公职单位的招录、体检标准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疾病歧视、形象歧视等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的公务员、国企招录对户籍、地域进行限定,有些单位体检时对身高、体重甚至胸部、脸型都设定了条件。一些地方打着体检的旗号,实际上是搞“萝卜招聘”,为某个特定的个人量身定制体检条件。在民营企业中,上述各种就业歧视更加司空见惯以至于令人熟视无睹。
歧视是平等的天敌。遗憾的是,各种歧视性政策出台容易,修改、推翻难。一旦遭遇就业歧视,鲜少有人透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权。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设置的救济维权手段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大量的歧视政策有单位内部的红头文件撑腰。随随便便一个单位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招录、体检标准,庄严国法常常被这些内部红头文件架空,依法治国在现实中常常沦为红头文件治国。
消除就业歧视,当务之急仍然是要加强立法。可行的途径之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就业招录、体检标准。此外要尽快赋予维权者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在反歧视领域引入公益诉讼,让维权者有权在复议、诉讼活动中对规范性文件是否涉嫌歧视提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