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涉嫌猥亵女童男子被抓,就算亲哥也难逃追责
2017-08-15
此文首发于2017年8月15日《新京报》“评论”。
连日来,在网络上引起众多关注的、发生在南京南站的、公然猥亵女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警方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经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遭猥亵的女童未满14周岁。
最先由实名认证为“作家陈岚”的微博发布的这则消息,配上了现场照片,迅速在网络上引发海量转发和评论。根据现场照片和微博描述,一名女童端坐在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腿上,该男子将手伸进了女童的裙子,并在众目睽睽之下扣摸女童胸部。一直到知晓有人拍照后才作罢离去。
权威、准确的案情信息,仍有待警方的正式通报。鉴于此案有清晰的现场照片,有众多的目击证人,因此还原事实经过并不困难。不过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却存在一些争议。一是《刑法》猥亵儿童罪中的儿童年龄到底该如何界定?二是男子究竟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三是如果双方是兄妹,男子可否减轻甚至免除法律责任?
网络上有一种声音认为:只有受害女童八周岁以下才属于公诉案件,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的则属于自诉案件。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猥亵儿童罪都属于公诉案件,不存在八周岁以上需要自诉的问题。不过此种观点将《民法总则》中的年龄划分与刑法规定相混淆的情况在社会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证实,该男子猥亵时女童并未拒绝或者反抗,但不能由此认为经过了女童的同意,更不能由此将男子的猥亵行为合法化。需知,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制定了更高的保护标准,法律并不认可儿童的性自主权和性处分权。问题是,当前《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未对“儿童”的年龄进行直接规定,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满十四周岁作为刑法中“儿童”的认定标准。也即,只要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即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照样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除了《刑法》设置有猥亵儿童罪,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猥亵儿童的行为也有规定。根据《刑法》,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但如何选择适用当前同样没有明确的标准。公众出于保护儿童权益的角度,多数呼吁一律严惩。但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必须兼顾法律责任体系的衔接、均衡和刑法的谦抑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多次猥亵儿童、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直接猥亵儿童生殖器或者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轻微的、偶发的、未接触生殖器的猥亵行为,多数仅追究行政责任。
目前警方的调查是,被猥亵的女孩是涉案男子父母的养女。有声音称,有这种“亲人关系”或者说“养育关系”,公安机关可能会据此减轻对男子的处罚。其实,这是对我国法律的又一种误读。众所周知,猥亵儿童的行为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这使得猥亵行为更加隐蔽、更加常态化并且更难被发现和查处。因此,对于共同生活的家人实施的猥亵,非但不应减轻处罚,相反更应从严制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在网民的大力呼吁和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涉案男子终于被抓获归案。该男子究竟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有待于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进一步调查和厘清。当然,该案也暴露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方面仍有很多的漏洞和模糊空间。这在今后也亟需予以改进和明确。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该男子肯定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别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哥哥,就算是亲哥哥,这种责任也不能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