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2
久押不决案件很大程度上是疑案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证据不足以作出有罪判决,但落实疑罪从无又存在阻力。
从4459到6直至0,这组数字背后是一场历时3年半的攻坚战。自2013年4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
“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至去年全国两会时下降为6人,去年10月已全部清理纠正完毕。”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透露了这一专项行动的成果。
对于久押不决这一困扰了司法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的清理工作无疑是效果显著的。
但在摘取胜利果实的同时,更重要的思考或许在于,如何才能避免或杜绝久押不决现象?
顽疾
究竟何为久押不决,我们或许可以先关注这样一组数据。
4年5个月,这是佘祥林1998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时被羁押的期限;3年9个月,这是赵作海2003年判决生效时已羁押的时间;11年8个月,这是2013年李怀亮被宣告无罪时被羁押的时间。
从上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乃至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可以看出,长期羁押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3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定性为久押不决案件。
根据这一标准,同年4月,全国核查出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其中,羁押3年至5年的有1388件3451人,羁押5年至8年的有409件926人,羁押8年以上的有48件82人。
尽管在随后开展的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中,仍然将清理范围锁定在这1845件案件,但2015年6月,最高检对久押不决的案件范围进行了调整。
由于新刑诉法关于办案期限特别是审判期限规定的延长,最高检将久押不决案件的时间节点予以提高。在其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中,将久押不决案件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5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情形。
不过,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中止审理、死刑复核等特殊案件的法律期限,因此,这些特殊案件并不属于久押不决案件的范围。
“久押不决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且影响了政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在谈到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的背景时指出。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集团刑事部副主任邓学平律师针对久押不决的巨大危害进一步分析指出,其不仅直接挑战了无罪推定原则,更会“绑架”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推定为无罪,对无罪的人长时间羁押而无说法,显然违背法律精神。”邓学平解释了法院的被动之处,其一在于法院判决的刑期大于或等于已经羁押的时间,故而羁押时间越长,刑期也会随之加重;更重要的是,若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在长期羁押的情形下,法院宣告无罪的压力和阻力就会越大。
外治
如何在短短3年多的时间内,解决久押不决这一司法顽疾?检察机关显然功不可没。
根据《工作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仅承担监督纠正职责;检察机关更实行分级督办制度,切实解决1845件个案。
羁押期限超过5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羁押期限超过8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
最高检派出多个督导组分赴多个省份进行实地督办,念斌投毒案的解决正得益于最高检的挂牌督办。
2006年8月9日,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村民念斌因涉嫌投毒杀害两户居民而被刑事拘留,此后念斌案10次开庭审判,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至2014年8月22日,在最高检督办下,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念斌得以无罪释放,此时他已被羁押超8年。
在专项行动期间,羁押6年多的谢敬满案、羁押7年多的王进案乃至李怀亮案等,都悉数得到解决。
“久押不决案件一般都是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尤其最高检进行个案处理,找到个案背后久押不决的原因,进而针对性解决。”邓学平指出,检察机关的专项行动是富有成效的。
翻看相关资料,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案件的清理纠正工作已不是首次。
早在2001年,最高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就指出,“近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通过采取专项治理、分级督办等一系列措施,集中清理和纠正了一大批超期羁押案件,一些长期超期、久押不决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存在“边清边超”的问题。
尽管此次专项活动已经将久押不决案件全部清理纠正完毕,但其是否会再发生仍是未知数。
袁其国在3月4日的访谈中透露,“接下来检察机关将着力在预防和纠正新增久押不决案件方面下功夫”,可见检察机关也意识到“新增”的风险。
曾有过7年检察官经验的邓学平则直言,即使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久押不决案件“再发生”或许也不可避免。
“据我了解,目前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超期羁押现象极其有限,超期羁押主要出现在法院审判环节”。侦捕诉程序都走了,法院也有一种依赖心理,认为关着大致不会错。尽管久押不决与超期羁押不能完全等同,因为法院环节的办案期限弹性较大,经过最高法院批准后甚至可以没有期限限制。但严格而言,管久押不决与超期羁押还是存在大致关联,久押不决在某种程度上就暗示存在超期羁押,邓学平坦言。
邓学平认为,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应对之道来解决超期羁押这一问题,比如,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使看守所成为脱离办案单位的相对第三方,严格执行刑诉法中的羁押期限规定。凡是超过羁押期限的,看守所有权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自行解除对嫌疑人的羁押。此外应当完善刑诉法的规定,设定法院审理的最长期限,超出期限无法审结判决的应当直接宣告无罪。
根治
就目前来看,久押不决案件的主要解决方式在于“决”。
据最高检统计,在共计4459人清理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中,除中止审理、死刑复核和取保候审等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后交付执行或者刑满释放3914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41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10人。
尽管这51人只占到了总人数的1%,但这些长期羁押的事无疑更引人关注,为什么正义会迟到?
最高检副检察长李如林在3月12日接受央视专访时指出,久押不决很大程度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问题,“如果证据收集充分,犯罪立案链条完全性一致,那就依法判决”。
同时,还存在司法理念的问题。“比如,疑罪从无原则早有之,但在贯彻执行上把握不够。”李如林指出。
邓学平也指出,这里存在“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间的博弈,久押不决案件很大程度上是疑案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证据不足以作出有罪判决,但落实疑罪从无又存在阻力,不仅在于观念上的实体公正,还可能存在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追责等问题,因而就以“拖”来实行权宜之计。
“必须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落实疑罪从无。”邓学平认为,根治久押不决问题,还要从法院等机关自身解决,否则只会是短期成效,不断清理旧账。而要真正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支撑,不是简单的发个通知强调就可以了。
他进一步指出,要改变大面积、长时间的审前羁押,降低审前羁押的比例,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减小法院宣判无罪的阻力;要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只要公诉人或者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法庭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让法院去判断证人有无必要出庭,将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的后果是绝大多数法官都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要落实非法证据排除,也需要去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不是重复发文。造成非法证据排除落实障碍的主要症结,在于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证据。被告人大多处于羁押、隔离、封闭的状态,唯一能够依靠的只有自己的记忆,在法庭上只能进行陈述和控告,客观上根本无法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将非法取证简单的等同于刑讯逼供。只要没有暴力殴打,对于危害更为严重的诱供、骗供、指供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步录音录像不但没有减少非法取证,反而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合法化。因为录音录像并非全程,非法取证的过程不录,等到把当事人搞定了、当事人配合了,再去录音录像。这样的虚假口供更难推翻。邓学平律师认为,防止非法取证,同步录音录像不如允许律师在审讯时在场有效。很多国家都实行侦查讯问允许律师在场,律师可以对审讯过程进行监督,还可以节省掉录音录像的巨额成本。
袁其国也谈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既保证办案质量,也要保证办案效率,在法定期限内把案件依法办好,确保久押不决这个困扰司法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法治周末】 记者 王京仔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