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报废车,法院怎能不懂法
2017-07-18
此文首发于2017年7月18日《新京报》“评论”。
去年,南宁卢先生参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组织的一起司法拍卖,以7.14万元的价格竞拍到一辆黑色丰田牌皇冠轿车。由于汽车无法正常启动,卢先生进行维修又花费了3.4万多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卢先生今年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该车已被强制报废,无法办理过户年检等手续。涉事法院对此回应称,法院不能保证拍卖的车辆一定能过户,竞拍者应当自行了解相关的信息和风险。
汽车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必须到车管所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即便花了钱、提了车,这辆车在法律上也不归属于你。而无法办理年检手续则意味着,这辆车根本不能上路行驶。概言之,卢先生竞拍的这辆汽车既不具备使用价值,也不具备交换价值。花了十多万元竞拍了一辆这样的汽车,换作谁都不会答应。
其实不要说司法竞拍,就是在市场上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如果无法年检过户,这样的交易在法律上也不受保护。购买汽车的一方可以援引多重法律规定,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进行维权救济。比如购买方可以以该辆汽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流通的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以以出售方瑕疵履行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不论哪种理由,类似卢先生这样花了十多万元却一无所获、救济无门的结果都不会出现。
拍卖是一种公开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购买人的法定权利非但不会因为走了拍卖程序而被限制或剥夺,而且还会因此多了一层保障。比如《拍卖法》在总则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拍卖法》还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果拍卖机构明知有瑕疵而未做说明的,买受人可以向拍卖机构索赔。虽然防城区法院声称拍卖公告中已经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没有瑕疵,但强制报废的汽车属于禁止拍卖的物品,本案并非只是质量瑕疵的问题。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和防城区法院有关法院“没有办法”、“没有责任”的说法不仅有违一般人的认知,在法律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防城区法院为自己辩解的另一个理由是,车辆在扣押阶段时公安机关不能做报废登记。这也是一种误导。公安机关根据行驶年限等对汽车进行强制报废,与车辆是否被扣押没有关系。退一万步说,如果法院无从得知是否报废,那么竞拍人又如何能够得知呢?公安机关强制报废的汽车依法都会进行公开登记,法院在委托拍卖前,拍卖机构在正式拍卖前都应当进行最起码的查询和核实。造成如今这样的局面,法院和拍卖机构都有责任。卢先生有完全充分的理由向法院或者拍卖机构任一主体主张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防城区法院一方面表示车不能退,另一方面又表示“在想办法,尽量协调车管部门促成该车能登记上牌”。这样的解决办法还是算了吧。《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可见,强制报废的汽车是因为其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标准,不符合上路行驶的条件。如果在防城区法院的协调下,将强制报废的汽车重新上牌使用,那就不止是违法拍卖的问题,而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问题了!作为一级司法机关,防城区法院可别犯糊涂,任由自己在违法的道路上继续裸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