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被撞1死2伤,别只怪肇事司机
2017-07-11
此文首发于2017年7月11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7月8日清晨,山东省临沂市一出租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开车冲进暴走队伍,造成一死两伤。就在一周前,该市一对正在步行锻炼的夫妇被一辆轿车撞死。其实上个月,《新京报》等媒体才刚刚针对青岛某地暴走团占用快车道健身发文,呼吁停止这种极其危险的行为。连续的伤亡事故,令人痛心,也再次引起了网友对于占用机动车道暴走这种锻炼方式的热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董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机关认定董某在此次事故中至少应负主要责任。另据现场的视频显示,临沂7月8日的“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肇事车辆系从后方撞入人群。虽然肇事司机承认自己“大意了”、存在“操作不当”,但并不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同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董某还应对三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同样会以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基础。不出意外,董某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在具体责任比例或者赔偿金额上,法院拥有最终的裁量权。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刑事责任仅有一个单一主体,民事责任的主体更加多元。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即如果能证明这次“暴走”活动的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不过这个赔偿责任是在被害人自身责任之外,对于肇事司机的责任补充。
无论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说到底都挽不回一条鲜活的生命,也无法避免已经造成的健康伤害。暴走锻炼原本是好事,但应该选择人行步道或者公园等场所,而非在机动车道上。有网友爆料,一些暴走团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呼喊口号并肩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甚至有的逆路步行。而另外一些暴走人士不注意天气,选择在雾浓的清晨或深夜独自步行。凡此种种,有的本身就是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有的则将自己置身于十分危险的境地,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可以说,这样的暴走锻炼非但不能增进健康,反而随时都会面临生命和健康危险。
根据世卫组织的定义,健康是指一个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传统的健康观是“无病即健康”,而现代人的健康观则是整体健康。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不仅是躯体没有疾病,还要具备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有道德”。可见,懂得遵守起码的公共交通秩序乃是健康的重要内容。忘了健康的本义,暴走锻炼只能是舍本逐末。
当然作为城市管理者,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引导暴走锻炼者遵守交通秩序、注意自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开辟专门的步行通道,为市民健身提供安全的场所。如果有专门的城市人行步道,相信在机动车道上暴走的人群会大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