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频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难言法治胜利
2017-04-11
此文首发于2017年4月11日《新京报》“评论”。
前些天,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时,因为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该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则消息披露后,社会各界纷纷为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叫好。无独有偶,通过查询最高法网站发现,奉新县人民政府并不是第一个,也不是唯一一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地方政府。令人惊讶的是,我国目前共有100多个地方政府上过这个黑名单!
为了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根据规定,凡是进入这个名单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高消费、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及子女入读私立学校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果能够证明用于上述消费的资金与单位无关的,可以申请法院做出特别许可。可以想象,类似奉新县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担当着县长重责,必然存在大量的因公外出。如果法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势必将严重影响其履行公职。因此,法院一方面将地方政府列入名单以进行警示,另一方面在实际执行时很可能又保持了某种灵活性或者弹性。
相对于政府,法院常常被视为弱势的一方。法院将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常常要经受更大的压力。并且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同时意味着政府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被判败诉。因此,无论是站在制衡和监督行政权力、提升司法权威的角度,还是站在保障公民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角度,都应当为法院的积极作为点赞和叫好。
但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一面是司法步履维艰的努力,另一面却是政府不以为意的恣意。经查询最高法的网站,登上黑名单的不仅有县一级政府,还有乡镇一级政府和地市级别政府。有些地方的乡镇一级政府几乎是“集体上榜”,有些地方政府不止一次上榜,还有些地方政府则长期躺在榜单上“霸屏”。“上榜”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很多都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比如拖欠工程款、违法强拆、拒绝赔偿等。以上这些现象都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渐渐“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如此之多的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说明了一些地方的公权机关违背权力伦理已经到了何种程度。公权力具有公共性,它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让渡和授予,目的在于谋取公共利益福祉。这决定了公权机关应当是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社会诚信的带头践行者。如果公权机关失信,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其实际上已经很难再有公信力可言。一个无法履行自身义务、不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政府,必将严重损害其社会治理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就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前提。该《规定》同时强调,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这意味着,政府机关失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如果将法治的精髓理解为公权机关必须守法,那么从整体上看,政府频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尚不能轻言是法治的胜利。如果哪一天,地方政府出于敬畏而彻底从这个名单上消失,或许才是法治到来的真正预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