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的胡某只有杀人了,法律才能介入吗
2017-02-21
此文首发于2017年2月21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日前,因口角爆发冲突,继而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被爆可能系精神病患者。胡某家属出具的由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显示胡某为“精神二级残疾”。家属还证实,胡某去年12月份曾被家人送到宣汉县的精神病医院进行过住院治疗,感觉好转后出院外出打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胡某在行凶作案时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将直接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精神二级残疾又称为精神中度残疾,表现为:存在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结合胡某家属反映其“脑子不好使”、“性格暴躁”、“连父母都敢打”、“动不动就跟别人吵闹打架、搞破坏”以及事发当日凶残疯狂的表现,胡某患有精神障碍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但“精神二级残疾”并不能简单的直接与“无刑事责任能力”划等号,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明以及家属的证言也不能直接作为判断胡某精神状况的最终根据。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胡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伤人、危害社会。我国刑诉法在2012年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中,如果胡某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就可以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确保没有人身危险性后才能使其回归社会。
不过一般认为,启动这一特别刑事诉讼程序需要以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前提。也即,必须有了受害者,经过刑事立案侦查后才能启动。这在客观上必然会导致对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的放纵,而且只能在悲剧发生后再行补救。为弥补此一法律漏洞,期后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过《精神卫生法》并未对住院治疗的费用问题、监护人不配合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等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本案中,胡某家属就是以“经济困难,无力监护”为由未予认真治疗,病情稍微好转就匆匆出院。民政部门及医院方面虽明知胡某为“二级精神残疾”,同样对其出院外出打工的行为没有采取约束和管控措施。
鉴于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一旦放弃治疗,将会对社会产生极大隐患,建议在如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一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统一档案,完善社区、医院、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编织立体的监控防护网;二是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国家免费治疗,解决家属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三是强化监护人、医院的法律义务,凡是诊断为精神病且有暴力伤害他人倾向的,监护人和医院方面在治愈以前不得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承担明确、严厉的法律责任。只有将精神病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真正落到实处,“武疯子”暴力伤人的惨剧才会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