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举报法官被批捕,公民监督权边界在哪里?
2016-07-28
此文首发于2016年7月28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据益阳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日前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披露,吴正戈出于个人目的,聘请长沙某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跟踪定位、密拍、录像等器材,对益阳当地多名法官及家属、律师进行跟踪定位和秘密拍摄,非法获取大量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采取越来越严格的手段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非法侵犯。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大卫·莱利案中判决,在没有得到法院许可授权的前提下,警方不得私自查看犯罪嫌疑人员的智能手机。判决写到:“智能手机中可能包含着大量的隐私信息,如果允许警察‘无证搜查’,将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的侵犯”。该判决将个人隐私扩展到智能手机领域,将移动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推进到了一个新高度。
我国近年来同样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惩处力度。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开启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先河。但遗憾的是,该罪将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刑期也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惩治和威慑力度均显不足。2015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回应社会呼吁,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原来“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不仅最高刑期提高到了七年有期徒刑,而且将该罪从特殊主体扩充成一般主体,使得任何公民和单位都可能触犯该罪。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法定情节的认定标准也亟需清楚界定,否则这个罪名同样可能被滥用。根据刑九条文可知,并非只要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九后并无对应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界定,益阳公安局显然仍然在适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通知》是针对刑七的规定作出的,而如今刑七的条款已经做了大幅修改。虽然不能说《通知》已经失效,但《通知》中类似“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样的兜底条款,弹性空间太大,应当谨慎适用。益阳市公安局正是适用这一兜底条款认定吴正戈涉嫌犯罪的,尽管公安机关并未具体通报吴正戈的行为究竟造成了怎样的“严重后果”。
据媒体报道,吴正戈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都用于了对当地法院系统法官的举报。吴正戈举报的多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组织调查,举报的赫山区人民法院原院长谢德清,原副院长王茂华等人深度涉入了近期被广泛报道的“益阳命案轻判”案件,两人均被指控犯有徇私枉法罪。在坊间,吴正戈被誉为“反腐英雄”;但在司法面前,吴正戈却成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吴正戈这种身份急剧转化的背后,是对“报复性执法”、“秋后算账”的担忧和疑虑。而对法律人而言,同样严肃的问题还有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边界的界定问题。
就吴正戈案而言,有几个要点需要当地司法机关仔细衡量:
其一,绝大多数腐败行为都是在暗地里进行,要想监督密室中的权力腐败,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否则,非但公民的监督权会沦为空谈,甚至反腐败工作也会困难重重;其二,吴正戈对法院官员进行跟踪、拍摄的目的并非为了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是为了获取官员腐败的线索。事后吴正戈并未将这些获取的信息在网络上公开散布,而是作为证据交给了纪检部门;其三,官员的个人隐私保护应当与普通人有所区别。只有那些与工作、与职权完全无关的部分才应当给予同等保护。而那些与其履职的廉洁性有关的个人信息甚至个人活动,则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其四,公民毕竟不是特定的职权部门,即便是出于监督公权的目的,也应当有不可逾越的红线。而这个红线在哪里,应当有清晰的标识并且事先予以公布。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不代表吴正戈已经确凿无疑的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论被吴正戈举报的人有多少被查处、有多少被起诉、被判刑,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后果严重”。在后续的程序中,司法机关应当用事实让大家信服追究吴正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是在正当执法,是在善意界定公民的监督权边界,而非出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