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也有必要纳入消法保护
2016-07-25
此文首发于2016年7月25日《新京报》“观察家”。
日前,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报告建议,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微信购物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新型业态,甫一出场就受到各方追捧,营业额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移动购物市场规模达到9297.1亿元,占网购交易总额的33%。2015年,中国移动购物市场规模更是增长了94.5%。有专家预测,未来不久包括微信购物在内的移动购物规模将超过传统的基于Web的电子商务平台。
跟任何一个行业一样,微信购物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其中的问题之一便是大量的交易纠纷,找不到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甘肃省工商局的报告指出:“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出售的商品质量不过关、消费者通过微信付款后对方不发货、购买的商品售后服务无保障”。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甘肃省工商局指出微信网购存在的问题并对公众进行必要的提醒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仅因为发现了问题,并且认为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就“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恐怕就有怠政之嫌了。况且趋势面前,没人能够阻挡。甘肃工商局的“建议”,恐怕很难产生预想的效果。到头来,若纠纷仍在继续增加,工商局对这个问题迟早也还得面对,光靠躲是躲不过的。
其实,甘肃省工商局关于“微信购物属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的论断未必完全准确。绝大部分微信购物发生在公共网络空间,不属于“私下交易”。更重要的是,“私下交易”并不构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障碍。适用消法的真正障碍是,微信网商是否属于该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只能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关系。就一般认知而言,“经营者”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
就现在的微信网商而言,虽然大部分尚未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也有一部分是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的。后面这类微信网商大多有线下实体店,其在微信平台发生的交易理所当然的应当适用消法进行调整。而对于没有注册的自然人网商而言,如果他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销售产品或服务,如果他的销售行为并非偶发,而是具有大量、重复的特点,又或者他是以销售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职业或者主要收入来源,那么这个没有登记的自然人在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身份。从法理上讲,对这部分微信网购纠纷同样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颁布以来,总共进行了两次修正。其中最近的这次修正,大幅增加了网络购物的内容,体现了立法者对网络交易纠纷的重视和对网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然而,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面对新生事物,要求现行的法律面面俱到、完备无缺是不现实的。当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可以借此契机,推动完善微信网商的监管体系。比如:推动微信网商的实名认证、推动微信网商的工商登记、推动微信网商的第三方支付、推动微信网商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将微信网购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等。
对待微信购物,政府不应简单的予以抵制或者打压,而应当积极的予以扶持和监管。为促进微商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微商时代的消费者权益,将微信购物纳入消法保护不仅可行,而且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