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之外,对“赵作海们”还应再扶一程
2016-07-12
此文首发于2016年7月12日《新京报》“评论”。
曾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无罪释放的赵作海近日又成了媒体的焦点人物。据《法制日报》报道,因蒙受十年冤狱而获得的65万元国家赔偿,目前已经被赵作海全部赔光用尽。未来的路该怎么走,未来的生活该怎么继续?人们在关心赵作海命运的同时,也在期待我国蒙冤获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和社会融入问题能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更好的解决。
对于一个生活在贫困乡村的农民来说,65万元的国家赔偿无异是一个天文数字。这笔“巨款”不仅是对赵作海十年冤狱的一种补偿,也是他日后重返社会的一种支撑。然而,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也由于十年牢狱生涯造成跟社会的断裂和脱节,赵作海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正确使用这笔资金。
赵作海先是在宁夏陷入传销泥淖,被套进去17.5万元。此后在老家商丘开了家小旅社,经营不到9个月又匆匆倒闭,再次亏损数万元。剩下的钱,被赵作海尽数投入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换取每月2%的收益。然而随着投资公司倒闭,主要负责人被抓和跑路,赵作海的本息也彻底没有了着落。如今的赵作海主要靠清扫商丘市中心的两条街区,领取环卫工人每月一千余元的薪资维持生计。在一系列投资失败后,赵作海感慨“监狱里特别简单,就是吃饭、干活、学习。出来之后,才知道社会上的事儿最复杂”。
其实,感慨社会比监狱复杂,在刑释出狱后无法适应社会变化的人远不止赵作海一个。由于监狱环境与现实生活严重割裂,长期关押的刑释人员面对社会一日千里的发展往往不知所措。就其主观而言,重新融入社会存在着诸如心理重建、知识更新、社交修复等重重困难和障碍。而他要试图重新融入的社会,也并不总是张开友善的怀抱迎候他的回归。在求学、就业等领域,社会对刑释人员仍存在着各种各样、或明或暗的歧视和拒斥。这导致刑释人员的狱外处境更显艰难,如果没有外力帮助,仅凭一己之力往往很难应付。轻者有可能像赵作海一样成为无法适应社会的受害者,重者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再次实施违法犯罪。因此,如何做好刑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和社会融入工作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刑释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英国于1974年颁布了《罪犯自新法令》,规定刑释人员在求职或购买保险时,无需提及定罪记录。该法令规定,在未获授权下披露已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属于犯罪。在美国联邦监狱,大部分的刑释人员均可在“中途训练所”居住6个月。在这个机构中他们可以得到诸如:如何寻找工作、如何应对家庭冲突、如何获取社区服务、如何控制花销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德国一些州设有“再社会化基金会”,日本则形成了宗教、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深度介入安置帮教的局面。
我国在这个领域的工作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一些进展。比如2012年修改刑诉法时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很多监狱在出狱前3个月至半年会强化出监教育。一些地方尝试为刑释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人员实行税费减免等。不过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刑释人员出狱后的帮教安置和社会融入工作还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一家主导、社会参与不足、配套严重匮乏”等问题。
赵作海的特殊之处还在于,他并不是一般的刑满释放人员,而是蒙冤释放人员。赵作海对于属于他的65万元国家赔偿金,毫无疑问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和自由。但司法机关在履行完赔偿义务之余,不能有“案结事了”的心态,对赵作海的日后生活不能完全撒手不管。无罪释放和国家赔偿只是纠正了之前的错误,而协助蒙冤者重新融入社会,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生存技能则是为了消除错误判决所造成的后续影响。因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司法机关乃至政府部门都应该对蒙冤获释者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爱,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指导和帮助。试想,如果有专业人士指导,赵作海岂会先落入传销圈套、继而又陷入集资迷局?
对待蒙冤释放者的态度,某种程度上检验着一个社会的良知。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并不意味着重新获得了融入社会的自由;拿到了一笔赔偿金,并不等于就拿到了一生的生活保障。如同获释对蒙冤者仅仅是一个新的开始,赔偿对于国家责任而言也仅仅是一个开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