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使馆的车蹭了,警察为什么管不了?
2016-06-13
此文首发于2016年6月13日《新京报》“时事评论”。
6月10日晚间,一个认证为某媒体记者的微博账号发文称,自己驾车于8日在北京三元东桥被疑似美国使馆的车辆剐蹭。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强行离开。车主试图阻拦未果,反“被拽出数十米,扑倒在车流中,严重受伤”。这名女士自称报警后,警察回应说对方有外交豁免权。该女士以“外交官在我国土可不守法?”为题发表的微博,在网上引发热议。
美国驻华大使馆12日就“使馆牌照小客车剐蹭事故”做出回应。美国使馆表示,目前美国驻华大使馆正在跟有关部门联系,事件正在按照正常程序处理。外国驻华领事馆工作人员在华发生交通事故类民事侵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外交官在我国领土上可以不守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一国领土范围内不区分对象的实施该国法律是法律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司法主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里的“外国人”显然包括外交官。除了《宪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部门法都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需要同等遵守中国的法律。但对于外交官这这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特殊外国人群体,如果违反了中国法律,无论从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上,都对其责任追究做出了有别于普通外国人的特殊化规定。
1964年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了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分之继承诉讼、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诉讼等三类诉讼,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我国于1979年7月3日申请加入该《公约》,于同年8月1日生效。随后,我国根据《公约》精神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绝对豁免和民事、行政管辖一般豁免。除继承和公务以外的商务诉讼,外交代表不受中国法院管辖,其人身和财产不受强制。
当前,我国建立起了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外交司法豁免法律体系。这种外交司法豁免是对所有缔约国同等适用的,是主权国家为了适应国际交往而自愿采取的让渡措施。因此,管辖豁免的关键不是法律不予追究,而是应该由哪国法律、经由何种方式进行追究。以民事诉讼为例,我国通常根据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有了这个背景,我们就能够理解北京警方不能简单根据国内法律进行交通处置的原因所在。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虽然规定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外交代表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进行调查、检验或者鉴定,但前提都必须征得外交代表的同意。如果外交代表不同意,交通警察是无权采取任何强制调查措施或者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损害赔偿也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为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享有外交和豁免特权,其人身和财产不受强制乃是公认的国际准则。如果外交人员不主动放弃豁免权,那么公安机关就无权处罚,法院也无权受理和审判。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该微博女士关于“外交官在我国土可不守法?”的发问方式本身是有问题的。外交官在我国当然有守法的义务,但如果其违反了相关法律,通常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当然,外交途径本身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解决程序。而在刚性的法律程序之外,如果双方能够绕开外交途径,通过直接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法律同样没有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