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校园欺凌,适度的法律介入必不可少
2016-05-10
此文首发于2016年5月10日财新网“观点”栏目。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并要求对治理情况进行逐级上报和集中督查。
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如2015年5月15日,山东省兰陵县的8名中学女生对兰陵县实验中学一位初一女生进行群殴,并将打人过程拍摄下来上传网络。2015年6月10日,南京一名初中生被高年级学生索要钱物,拒绝后遭到殴打,后被拉至厕所并被强迫吸食大便。对方还用手机拍下殴打和侮辱他的过程并发送给其他学生和学生家长。媒体曝光的毕竟是少数,山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约14.9%的学生承认曾经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欺凌。心理学的调查和研究表明,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与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相比,我国当前对这个问题的治理还显得十分的滞后。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我国对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为的法律惩戒标准过高,比如只有造成人体轻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才分别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对于侮辱、诽谤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罪并且该罪必须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自行去法院起诉。校园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高处罚标准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且该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应当说,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他们进行处罚时进行额外的保护,有其正当和可取之处。但问题在于,受到校园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同样需要保护。保护未成年人不应该片面化,更不应该异化为对不端行为的宽纵,免受同龄人的暴力欺凌和伤害同样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题。
立法问题之外,更为普遍也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学校不希望法律的过多介入。出了校园欺凌事件,轻则班主任老师教育批评,重则由学校教导处给予纪律处分。不到万不得已,学校很少会选择报警求助。因为这样以来,事情就会“闹大”,影响学校的声誉甚至影响学校领导的仕途。“多大点事啊”、“都是孩子,不懂事”、“教育教育就好了”,成了学校的口头禅。如果有被欺凌学生家长坚持选择走司法途径,反而会被认为是“刺头”、“不近情理”。此时学校往往会站在“欺凌学生家长”这边充当和事佬,帮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久而久之,校园似乎成了法外之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反而成为了滋生校园欺凌的温床。
除了惩戒威慑不足,我国法律在预防校园欺凌、构建校园安全保护网方面也鲜有作为。中小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匮乏、身心发育不健全,遭遇暴力欺凌时往往缺乏应对、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如果社会不能提供随时可触及、随时可获得、随时可信任的帮助,不能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那么校园欺凌的阴影就无法彻底扫除。而要做到这一切,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校方和有关单位的救护责任严格化、标准化、法律化,让管理不善、监护不周者付出轻则民事、重则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邻国日本曾经深受校园欺凌之害,但目前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治理校园欺凌的法律制度。2013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首次将校园欺凌问题法制化。该法根据“被害学生的立场”判断是否构成校园欺凌,将应对校园欺凌的表现纳入教师的评估系统。学校必须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和“儿童安全对策支援室”,在发现施暴学生有涉嫌违法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联系警方协助调查。在美国,当青少年在校园内有明显的伤人和敲诈行为时,执法机关会立即介入。在韩国,只要学生向学校或教育厅提出身边保护申请,政府就会安排“警卫”到学校或特定地点保护学生。为了防止“警卫服务”令受害学生变得孤立,警卫人员有时会着便装在暗中进行跟踪保护。
从世界范围来看,治理校园欺凌的法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过,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之外,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为学生提供必要保护等。教育部《通知》提出的“集中对学生开展专题教育和法制教育,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硬件设施建设,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查处”等要求,在体系和方向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不过这些都是粗线条的要求,具体配套措施仍需要学校自己摸索。不过这种碎片化的、各自为政的治理模式,在执行层面难免会遭遇“肠梗阻”,威力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尤其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要防止专项行动的一阵风效应,真正形成长效的治理机制,将上述《通知》要求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丰富、完善和固定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