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副所长不雅视频被拘”是报复性执法吗?
2016-03-01
此文首发于2016年3月1日澎湃新闻网“法律热评”专栏。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对外发布通报称,已将此前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南夏墅供电所副所长被捉奸不雅视频的男子周某行政拘留。由于视频中被捉奸的副所长只是被免职,于是不少人替周某大呼不公,甚至有人质疑公安机关在报复执法。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与他人通奸仅被免职了事,至少自由无碍;而发布捉奸视频的周某却被行政拘留十日,留下严重的违法记录。咋一看,这种处理似乎有明显的倾向性,很不公平。但实际上,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相关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
在我国,除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以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除此之外的婚外情、与“小三”同居等行为基本上都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并无对应的法律规范可以制裁。因此,当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出现生活品行上的不端行为,只能给予免职等纪律、行政处分,却不能因此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至于周某,其行为包括拍摄视频和传播视频两个部分,对之应当进行分开评价。网络上出现很多同情甚至支持周某的观点,大多是将拍摄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性质上绝然不同的行为简单的揉为一体、混为一谈了。
就拍摄而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制裁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而周某是当着众人的面公开拍摄,不属于偷拍。更重要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试图制裁的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让位于公民正当的自我救济维权。众所周知,在所有的婚姻诉讼中,主张对方出轨、有婚外情的都需要自己拿出证据。因此,不超过一定限度的跟踪、偷听、偷录等就成了很多当事人的常见维权手段。法院也越来越多的采信上述证据,将之作为判决离婚甚至赔偿的根据。视频显示的拍摄地址位于一处简易的出租房,相当的私密,因此周某拍摄此段视频很可能就是在帮助视频男主人公的妻子搜证、维权。
除此之外,由于视频主人公具有公职身份且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因此对其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拍摄固证也是一项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
问题出在发布和传播上。如果周某拍摄视频后,将视频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偏偏周某将这段视频以《江苏常州南夏墅供电所某领导和小三姘居被太太抓现形》命名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被网友疯狂传播,很快便成为了网络热点。由于视频中的男女赤身裸体,因此周某对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完全可以预见的,但却在猎奇、报复或者刺激等主观动机下,放任甚至希望这种轰动效果的出现。
公安机关对周某故意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
时下,各种突发的视频不时见诸网络。谨慎发布、转发和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应当是一条共同的行为底线。否则,行为过了界,很可能将招致意外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