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平反父母进去”能让人相信司法公正吗?
2016-02-26
此文首发于2016年2月26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日前,因被指控猥亵、杀害9岁堂妹的河南少年宋争光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在此之前,宋争光两次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两次都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在被羁押六年之久后,宋争光于2013年12月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26日,宋争光申请国家赔偿2088万元,获法院受理。据悉,这是近年来申请国家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根据宋争光的说法,宋争光同村的堂妹遇害后,因为女孩的奶奶对警察指称曾看见他在案发现场玩耍,便被警方锁定为犯罪嫌疑人。随后,在警方的殴打之下,宋争光被迫承认了猥亵和杀人的事实。而那个女孩的奶奶却从此失联,再也没有出现。且不论宋争光的说法是否准确客观,既然河南高院认为事实不清,检察机关也承认达不到起诉指控的证据标准,那么宋争光案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冤假错案。
遗憾的是,宋争光冤案的平反不仅要赔上他本人的大好青春和人生机会,还要搭上他的父母乃至整个家庭为之付出加倍沉重的代价。原来宋争光被警方带走羁押后,他的父母开始上访陈情。然而上访非但没有让宋争光获得自由,淮阳县法院反而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宋争光的父亲和母亲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12月宋争光被取保候审后,其父母因为不同意“取保候审”、要求无罪释放、多次到河南省高院闹访、并向公安机关承办人索要三万元再次被项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现如今,宋争光虽然已经获得释放,但为其争取自由的父母却依然在监狱服刑。
需要指出的是,就算宋争光的确实施了猥亵杀人犯罪,就算司法机关对宋争光的处理完全正确合法,其父母向司法机关信访陈情也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保护,除非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跟寻衅滋事犯罪很难扯上关系。至于宋争光父母向公安机关承办人索要钱财,即便对象不正确、方式上有不够妥当之处,这种单方面的索赔主张也与敲诈勒索犯罪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司法单位以及作为执法人员的办案民警在该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成为敲诈勒索犯罪的对象。
更令人唏嘘的是,就在宋争光本人已被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可能存在错案的情况下,有关单位非但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愧疚和歉意,也没有启动对办案人员的任何责任追究,反而再次对宋争光父母判处重刑。这不得不让人讶异于当地司法机关究竟抱有何种司法理念和执法心态。
宋争光的国家赔偿申请已获法院受理,有关单位不仅要还宋争光一个清白,而且还应依法给予他必要的赔偿救济。更重要也更为急迫的是,应当尽快启动对宋争光父母案件的再审程序。不要让平反冤假错案沦为权力之间的任性拉锯,不要让体现司法进步的国家赔偿始终拖着挥之不去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