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强拆医院”处理结果难服众
2016-01-18
此文首发于2016年1月18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据新华社报道,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被强拆事件调查结束,最新通报认定,该拆除工作事先未履行强制拆除手续,确定为非法拆迁。郑州市委市政府对当地有关党政干部进行了“一揽子追责”。除相关领导干部被纪委诫勉谈话外,私下提议强拆的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惠济区征收办副主任熊某被免职并给予记过处分。只有两名直接参与强拆的社会人员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强制征收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这意味着凡是未经法院裁定和执行的所谓强拆都是违法的。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眼里,这部行政法规太过碍事,于是就尽量想着法子绕开司法程序。不过类似郑州惠济区征收办和长兴路街道办事处这样不采取任何“技术手段”、不加任何掩饰的直接暴力强拆行为还是较为少见。它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于法律规定的漠视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郑州违法强拆案更骇人听闻的地方在于,被强拆的是一座正在运营中的医院。调查通报显示,在实施强拆作业之前,既没有及时通知医院,也没有及时疏散医院中的医患人员、转移相关的财产设备。在推土机的轰鸣和肆虐中,共有3名医院工作人员受伤,医院太平间房顶被扒塌,放射科用房窗户及部分墙体遭捣坏,室内数字胃肠机、CT等多台医疗设备被毁,太平间内有六具尸体被掩埋。
目前警方已经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两名直接实施拆除工作的社会人员陈某和邓某进行了刑事拘留。作为普通社会人员,也许这两人不清楚强制拆迁须申请法院执行,但绝对应当清楚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一座医院会造成何种后果。因此就刑法规定看,这两人的行为不仅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是,如果直接实施强拆的人员涉嫌犯罪,那么在私下提议强拆的政府官员却只该被追究党纪或行政责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伟民和惠济区征收办副主任熊某是违法强拆的提议者,是涉嫌犯罪行为的犯意发动者。陈某和邓某是在前述两人的授意和委托下才实施违法强拆的,究其本质是在体现并贯彻两名政府官员的意志。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王某和熊某这两名政府官员同样涉嫌犯罪,而且是主要犯罪嫌疑人。如今郑州市委市政府对官”和“民”做分开化处理,对真正应该追责的政府官员仅做警告、记过、免职等纪律和行政处分,而对执行官员意志的两名普通百姓却单独追究刑责,很难让人心服口服。
郑州违法强拆医院事件已让当地政府公信蒙羞,只有严肃问责、依法追责才能为事件止损。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不能变成用纪律代替法律,否则无异于在郑州违法强拆事件的伤口上再度撒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