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花钱办户口,不该追究刑责
2015-02-06
此文首发于2015年2月6日《扬子晚报》“时评”版。
据媒体报道,北京某知名高校学生李某、陈某因分别花费12万元托人办理北京户口被公安机关查处。近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公文罪对两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有需求就有市场,这是不变的铁律。在北京等地严控城市人口规模、实施严格的户籍准入制度以来,即便在京高校学生想要办理落户也并非都能遂心所愿。一方面,户口指标成为了极度稀缺的资源;另一方面,户口审批和管理却漏洞多多。这些年来,北京等地的地下户口交易屡禁不止,已成为买卖户口的重灾区。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3年间,仅海淀区检察院就依法批准逮捕利用办理户口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金额高达650万元。因此,相关部门重拳惩治户口犯罪可能有其背景考量。
不过应当看到的是,倒卖户口指标甚至利用办户口实施诈骗的人与花钱办理户口的人在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上完全不同。机械的套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对两者都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既不合理,又无必要。
本案中的李某和陈某之所以愿意花钱托人办理落户,跟他们走正常程序可能落不了户有着莫大的关联。12万元的费用看似不菲,但可能因此收获的附着在户口之上的红利却远高于此。由此观之,李某和陈某的行为在道德上虽可谴责,但并未脱离理性个体的正常经济算计。户籍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暂且不去讨论,单就两人的行为是否需要以及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仍然值得有关部门仔细的斟酌。
严格意义上说,李某和陈某并未“购买”北京户口。因为李某和陈某并未直接和有权办理北京户口的政府工作人员接触和联络。两人各自付出的12万元也并非一张北京户口的对价,而是委托王某帮忙办理户口的“中介费”,其中必然包括劳务费的成分。特别是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此次办理落户过程中有向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因此,李某、陈某的户口并非“购买”而来,而是“托人办理”而来。
本案的关键还不在于李某、陈某愿意花钱托人办户口,而在于王某为何能够帮助两人成功办理落户。与一些地方的非法中介勾结公安户政人员不同,本案中的王某走的都是正常程序。李某、陈某将自己的材料交给王某。王某及其同伙将两人挂靠在其代理的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帮助二人申请进京指标。整个过程中,只有李某、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虚构的,其他的材料均属真实。也即,若不是相关公司拥有进京指标的资源和特权,王某根本无法办理落户。整个案件既与相关公司的管理松懈有关,更与相关部门对特定公司赋予进京指标而又疏于管理相关。后者,才是李某、陈某得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制度根源,可却并没有人因此承担刑责。
形式上是否符合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构成只是刑法适用的一个考虑因素。更重要的考量应该是,对于这种有着明显制度漏洞和社会根源且危害不大的行为,是否值得大动干戈的动用国家司法资源去追究一个人的刑责?特别是当这种责任追究根本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不要忘了,谦抑是刑法的基本品格。滥施刑罚,未必对社会治理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