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户售假,电商平台难辞其责
2015-01-30
此文首发于2015年1月30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在国家工商总局首度发布《白皮书》,直陈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等五大突出问题后,淘宝官方除了以程序失当、情绪执法为由对工商总局网监司司长进行投诉之外,还宣布正式成立由300人组成的“打假特战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回应说,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但淘宝注定要背负这种委屈,这种责任。
看来,阿里官方虽然对执法程序问题颇多微词,但对于销售假货这一基本事实却形同默认。抛开具体的执法动机不谈,一个每年能产生数万亿巨额交易量的电商平台,在任何一个重视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里都会成为政府重点监管的对象。更何况自阿里系电商平台上线以来,假货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就像幽灵一样紧紧跟随其后。只不过因为阿里系在商业模式上的空前成功,这些问题曾长期被有关部门有意无意的宽纵和容忍。
虽然承认存在售假现象,但阿里的监管层却认为这并非淘宝的责任。不论是阿里巴巴、天猫商城,还是淘宝网,阿里系在电子商务中都只是承担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职能,本身既不生产产品,也不直接销售产品。在这个意义上,阿里辩称“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似乎并没有错。然而,基于阿里交易平台的商户售假真的跟阿里官方没有关系吗?
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消费者在淘宝网特别是天猫商城上购物,看重的不仅是某个具体商家的信誉,而且还包括淘宝网和天猫商城的信誉。甚至在很多时候,消费者更看重交易平台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作用。可以说,阿里系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这个平台在为商家提供信誉担保。同时,阿里系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平台商户的交易利润也正是阿里的营利来源。以天猫商城为例,在其中开店不仅要无条件缴纳数额不菲的技术服务年费,而且每一笔交易都要给天猫缴纳一定比例的提成。虽然不能说阿里鼓励售假,但客观上售假的利润中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阿里的腰包。因此,作为售假的获益者,阿里官方毫无疑问应当对平台商户的假货问题承担道义责任。
在法律层面,阿里的责任也是显而易见的。阿里提供的不是一个个独立的沿街商铺,而是搭建一个集中的购物商场,然后将商场内的柜台或铺位租赁给分散的商户。这些商户不仅需要利用阿里的品牌,而且需要接受阿里的统一后台管理。也就是说,在消费者面前,阿里平台和具体商户共同承担着“经营者”的角色,都需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设定的所有法律义务,其中当然包括不得销售假货的义务。而对于那些被侵犯商标、专利的当事人而言,电商交易平台为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条件,两者更是共同侵权人。正因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这些特殊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第二次修正时特别增设条款,明文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阿里不仅在商户的主体准入上,而且在商品的信息审查上都承担着法定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即便在平台提供者不知道商户售假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提供商户的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或者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都可以直接向其请求赔偿。
阿里应当为其平台商户的售假行为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并不意味着阿里应当为市场上泛滥的制假售假行为承担全部或者首要的责任。在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公平竞争基石的今天,任何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都不应该容忍假货的存在。但正如马云所说,现实社会里制假售假体系已经深入到商业社会的方方面面,线上世界只是现实世界的一个写照。因此,治理阿里等电商平台上的假货问题需要政府、社会、企业携手努力。不过,我们仍然希望阿里能够“化委屈为力量”,正视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积极面对并勇敢处理假货问题,让这一“阶段性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