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念斌活在“嫌犯”身份阴影下
2014-11-17
此文首发于2014年11月17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日前,福建“念斌案”主角念斌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护照,经过系列的拍照、填表、采集指纹等程序之后,念斌却被告知,他的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护照办理条件。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念斌案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进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念斌无罪。然而这一基于“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判决,却让很多人“意有保留”。他们认为,“念斌是否是杀人凶手”尚无定论,法院的判决并未绝对排除念斌作案的可能性。甚至不少人将判决结果归因于侦查机关的失误或者司法体系的缺陷,认为念斌钻了法律的空子。
这些人的说辞不管看起来有多么的冠冕堂皇,但本质上都未跳脱“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不妨质问,除了证据,还有什么能让我们认定某个人有罪?除了法院判决,还有什么能正式宣告一个人有罪?既然法院审理后认为指控念斌犯罪的证据不足,既然法院已经明确宣告念斌系无罪,那么有谁还有资格再用他的“个人确信”或者“个人判断”来私下推断念斌的罪嫌?
念斌案的无罪判决已属姗姗来迟,然而冲破公权机关乃至普通民众根深蒂固的观念牢笼也许会更费周折。念斌在办理护照时遭遇的麻烦就是一个缩影。虽然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工作人员将之归因于出入境管理系统信息更新滞后,并认为主要责任是司法机关未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但这种公权机关内部的配合衔接和技术差错无疑会再次刺痛当事人的伤疤,并向社会释放出极其含混的信息。如果念斌从判决中获得的仅仅是身体的自由,他的名誉、人格和心灵仍被紧紧囚禁,那么念斌案的法治进步意义将会大打折扣。
八年冤狱对一个人的打击和侵夺,外人很难想象,也很难穷尽。公权机关的善后处理不能仅仅是一纸判决和一笔赔偿了事,还应该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恢复名誉、抚平他的心灵创伤,为他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以念斌案为例,公安机关当初为了侦查需要,通知边境部门限制念斌出境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也是确实必要的。但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无罪判决长达三个月,判决结果已近乎举国皆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还未将解除出境限制的通知送达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除了工作效率不敢恭维之外,其对当事人的名誉和自由之怠慢也让人匪夷所思。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面对众所周知的事实,仍执意要消极等待司法机关的公文,看似严守规则,其实难掩刻板和迂腐。殊不知,等待司法机关公文的目的不外乎想得到权威证明,而此事并不需要额外证明。况且在我国已经推行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情况下,要获得福建省高院的判决并非难事。而对于一个经法院宣告无罪的普通公民,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不应对其出境施加额外的歧视性限制。
经过媒体报道后,念斌办理护照并出境治疗的事情想必不会再有太多障碍。但念斌在其他领域是否还有类似的限制尚未取消?念斌曾经背负的犯罪嫌疑是否仍在烦扰他的精神安宁?如果是,请公权机关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