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突变嫌疑人是公权力耍流氓
2014-07-31
此文首发于2014年7月3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评论”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为河南省焦作市一桩故意杀人案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常玮平,在被当地公安机关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未果后,旋即又被当作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强制传唤。警方在强行扣押并调取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后,口头向其宣布解除传唤,并告知常律师因为其身份已经被确定为证人,不宜继续担任该案辩护人。
辩护人突然变成证人,继而又变成犯罪嫌疑人,这并不是小说里面的情节,而是活生生的真实案例。从纯粹法理上讲,辩护人当然可以是证人,也当然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但本案的情况似乎并不这么单纯和简单。这缘于被杀死的不是别人,而是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的一位民警。而常玮平律师正是为这起袭警致人死亡案的两位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根据目前披露的资料,当地警方之所以将常玮平作为证人进行询问,并不是因为常玮平目击到了杀人行凶的经过,也并不是因为常玮平事先了解杀人计划,而是因为常玮平在接受委托时与两位犯罪嫌疑人有过通话并进行了录音。而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身份传唤常玮平,也并非警方掌握了常玮平的犯罪证据,更非常玮平真的有什么犯罪嫌疑,而是公安机关取证的需要。是故公安机关在强行扣押、提取常玮平手机中的通话录音后,马上就口头解除传唤,重新将其身份恢复为证人。
警方的这一连串行动虽然对侦查破案十分有利,但对于辩护制度甚至整个刑事法治建设却危害至远、遗患无穷。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除了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辩护律师对知悉的其他信息均没有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这一规定是辩护律师的职业身份决定的,也是国际通例。因为律师不仅要忠于法律,而且要忠于当事人。如果委托人对律师提供的信息,律师都要提供给侦查机关,那么律师岂不成了侦查机关的替身和帮手?如此以来,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意义又何在?律师发挥辩护职能的空间必将大幅萎缩,整个辩护制度的根基将为之动摇。辩护制度失守,控辩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结构必将倾塌,公检法一体的司法图景将使每个人在公权力面前变成“沉默待罪的羔羊”。
民警因执行公务被杀死,这是一起必须要严厉谴责的恶性刑事案件,当地警方义愤填膺、破案心切也系人之常情。但这绝不构成公安机关随意突破程序正义边界、粗暴践踏辩护权的正当理由。以暴制暴、“同仇敌忾”只能使公权力沦为偏激情绪的附庸,唯有回归法治逻辑、恪守办案程序才能消除社会疑虑、赢得公众信任,最终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截至目前,焦作警方并未对此事给出具体回应,常玮平的证人身份仍未解除。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展开独立公正的调查,及时采取手段进行更正补救,消除此案的负面影响。作为第一步,焦作警方从常玮平律师手机中强行提取的录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防止辩护人被侦查机关随意定性为“证人”或者“嫌疑人”,保护岌岌可危的辩护制度和辩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