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发于2014年6月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评论”版。
5月15日黄海波因嫖娼被警方抓获,并被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正当人们等待黄海波期满释放之际,北京警方于5月30日决定对黄海波再行收容教育六个月。公安机关的做法引起了舆论的一片挞伐,使得收容教育这一原本不为公众熟悉的制度瞬间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
历经千呼万唤,劳动教养才刚刚被废止,不料半途却又杀出一个收容教育。简单梳理一下,就可以发现收容教育始于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当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只能处以拘留与罚款的时候,收容教育已经彻底失去了法律正当性,成为典型的“非法之法”。从本质上看,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并无二致。两者都违反后续的上位法,都严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都是由公安机关独自做出决定,都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制和法律监督,都极容易引起权力寻租和选择性执法,都经常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然而尽管两者有如此之多的雷同,但收容教育却并未随着劳动教养的废止而一道废止。相反,我们在黄海波案件中再次看到了它的存在,依然十分顽强的存在。
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而非“应当”或者“必须”收容教育。在此情况下,即便有关部门尚未正式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公安机关也应秉持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法条的善意理解,主动搁置对收容教育权的行使。去年发生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嫖娼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后,并未进行收容教育就是例证。然而让人跌破眼镜的是,有关部门却刻意选择黄海波这样一个全民瞩目的案件,让收容教育制度隆重登场、华彩亮相。这究竟是在向公众释放何种信息?是为了展示公安机关仍然享有足够的独断权力,还是为了展示公安机关对于卖淫嫖娼者道德上的优越感?
从法律条文看,收容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卖淫嫖娼人员“改掉恶习”。这里需要追问的是,公安机关凭什么认为他们通过六个月的收容教育可以帮助黄海波改掉嫖娼的恶习?他们凭什么认为改掉黄海波个人的嫖娼恶习需要动用政府的公共资源?他们又凭什么认为,调整人的外在行为的法律可以肆意入侵人的内心精神世界?依笔者愚见,除了道德观的僵化和权力观的傲慢,我们从中看不出任何其他正面的东西。
在立法层面创设一个制度何其简单,而要废止它却往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收容遣送制度被诟病多年,但直到孙志刚献出自己的生命才得以终结。劳动教养制造人间悲剧无数,学者联名上书多年无果,直到唐慧案发生才最终得以废止。黄海波案会是另一个奇迹吗?网民的众声喧哗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进而推动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吗?我们需要屏息以待的不仅是黄海波案件的后续发展,也不仅是个案在推动法制变革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而更是那份虔诚敬畏国家法律、认真对待公民权利的执法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