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张飚不能代替追责“神探”
2014-04-17
此文首发于2014年4月1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评论”版。
今年两会期间,浙江省高院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张氏叔侄冤案得以昭雪“得益于公安部门自己主动发现了新的证据”,并且“某些同志要承担他个人的责任”。在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齐院长表示,对张氏叔侄冤案的承办人已经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进行了问责。
面对民众对于“内部问责”的不满,浙江省委政法委声称,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追责。
其实,这起冤案平反的次月,浙江省委政法委即宣称已成立调查组,将彻查涉案的责任人员。但一年多过去了,该起冤案的相关责任追究却迟迟没有进展。除了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公开道歉外,浙江省高院的“党纪政纪问责”便是唯一可以证实的问责内容了。然而,即便是“内部问责”,问了谁的责,问的什么责,公众还是一无所知。与当时纠正冤假错案的轰轰烈烈相比,追责却显得如此轻描淡写、虎头蛇尾,让人无法接受。
我们不禁要问,相关办案人员果真仅违反了“党纪政纪”吗?现在已经有大量的确凿证据,可以证实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造成错案或者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应当立案。也即,公安机关相关侦查人员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迄今为止,我们并未看到检察机关启动相应调查,更未看到有任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的阻力究竟何在?在舆论如此大规模的聚焦下,是什么能量让追责无法深入?是当年侦破此案的“神探”已经身居高位,还是公检法机关在错案面前被迫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忌惮于唇亡齿寒的连锁效应?如果是前者,我们必须郑重呼吁浙江省委政法委贯彻权责一致的原则,不要让官位成为问责的挡箭牌;如果是后者,我们敦请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介入调查。鉴于此案造成的全国性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调查此案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民众要求严肃问责,很大程度上并非仅仅基于“报复正义”。因为当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时,是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变成了一个新的需要处理的案件。如果不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很大的放纵犯罪的渎职嫌疑。如同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纠正冤假错案,我们也需要认真对待《刑法》中的刑讯逼供罪。
当然,问责也需要讲究证据、需要依法进行。公检法三机关虽然对冤假错案的造成都有责任,但责任大小、办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却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办案疏漏或失误,没有“明知”“故意”,那么是不能苛以刑责的。但对于刑讯逼供、对辨认过程进行非法提示、事先写好供词再安排牢头狱霸逼迫记诵等行为,是否属于主观上“明知”“故意”,非但在法律界,即便在普通公众中也不至于产生异议。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大力学习检察官张飚的先进事迹。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也是有限的。因为榜样只作用于人的内心,仅能起到示范、吸引、感召的作用。如果只是学习推动纠正冤案的张飚,而不追责制造冤案的“神探”,那么,我们距远离冤假错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