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优先于善---“艳照门”的启示
2008-03-31
此文首发于2008年3月3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前沿”版,同时被《法律博克周刊》第20期转载。
闹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最近正渐渐走入尾声。作为一个娱乐事件,它的新鲜度已经逐渐过去,但作为一个社会事件,对于“艳照门”的反思也许才刚刚开始。
回顾“艳照门”事件刚被披露伊始,公众的道德谴责之声便不绝于耳。但随着警方的及时介入,这一事件被迅速纳入法律的轨道。人们当然仍可以对陈冠希等人给以道德上的谴责,但警方还是要全力保护陈冠希等人的隐私权,制止艳照的传播。在这起事件中,社会公众对陈冠希等人的谴责与香港警方对陈冠希等人权利的维护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对立和紧张。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从公众与警方的对立和紧张的背后看到的则是权利与善的对立和紧张。
权利与善之间产生对立和紧张,是人类近现代以来才有的事情。随着法律秩序的发展,法律渐渐脱离道德体系,成为一个功能自治的独立体系。虽然在立法时,人们依然将道德作为指导立法的原则,但法律一旦制定完毕并开始生效,便具有了区别于道德的独立功能。法律通过抽象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带有普遍性的权利,道德则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之中权衡每一个个案的善恶是非。换言之,法律所确定的权利是普遍的、确定的,而道德所确定的善则是个案化的、模糊的。法律和道德分道扬镳,为权利与善之间产生对立和紧张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政府也从道德中抽身而退,仅仅成为法律的执行者。政府只能因为一件事情违法才能进行干预,而不能因为一件事情违背了道德便施加强制力。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表明,在权利与善的冲突矛盾中,权利优先于善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前些年曾发生过的一起二奶继承案便充分凸显了权利与善之间的紧张关系。四川某地的一个男子在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却在外面包养情人,并且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该情人。后来在分割该男子的遗产时,其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丈夫的遗嘱无效。起诉的理由是,丈夫背着自己在外面包养情妇已属不道德的行为,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情妇在道德上更是不能容忍。最后,法官用判决支持了这位妻子的主张,以道德理由否决了那份依法订立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在这起案件中,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却违背了社会道德所确定的善。遗憾的是,在这次权利与善的冲突中,权利败下阵来。从表面上看,法官的判决顺乎了社会的道德要求,伸张了个案的正义,但实际上法律的权威却因为这样一次判决而受损、而蒙羞。与这起二奶继承案相对,在“艳照门”事件中,虽然同样置身于权利与善的冲突漩涡之中,香港警方则坚决地站在了权利一边,体现了一个法治社会的成熟和睿智。
对于我们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来说,权利优先于善尤其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在致力于打击犯罪,伸张社会正义的同时,我们该如何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使社会正义受到伤害的时候,我们是否还应该坚持这些原则?当众多的法律程序限制成为我们打击犯罪的障碍的时候,又是什么为这些法律程序提供了正当性基础?要回答这些问题,都离不开“权利优先于善”这一根本法律原则。在刑法领域中,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检察机关所要追求的善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也就是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虽然人人都知道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但唯独法律不能这么说的原因之所在。的确,在权利的坚持中,社会的善常常因此而受损。人们在权利与善的冲突中选择权利,也常常要经历痛苦的煎熬。然而正是在这一次次的痛苦抉择中,法律的权威才最终镀上了神圣的金边。
“艳照门”风波迟早有平息的一天,但“权利优先于善”的法律理念仍需要我们一步步的去践行,这践行也许将没有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