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发于2013年11月1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评论”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会议对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开启了司法改革的新征程。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要优于人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依法治国已经写入我国宪法,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战略选择。然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法治传统缺乏的发展中大国,法治建设可谓任重而道远,蜿蜒而曲折。应当看到,我们虽然已经建立了层次多样、体系庞大的法律制度,但法律的权威还远未建立,法律的执行和落实还很不理想。这集中体现为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法律还没有驯服权力,成为社会的最终支配力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司法。法治建设固然需要全面推进、多处着力,但纲举才能目张。选择将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点和切入口是符合国情的明智之举。30多年的改革开放持续改变着社会的利益格局,不断加深着社会的利益分化。可以说,以利益诉求为焦点的各种矛盾纠纷在数量、种类、内容及规模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社会已经进入了问题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不过遗憾的是,司法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似乎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法院裁判的终局效力不足,群众信访不信法。在行政权力主导和维稳高压之下,一些地方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权力意志压倒了法治原则,司法走向碎片化、工具化,逐渐丧失了其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屏障作用。
没有屏障的社会是可怕的,没有底线的社会是野蛮的。历史教训和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捍卫社会正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应当成为我们国家发展转型的减震器和安全阀。
顾名思义,司法是根据事先制定的普遍法律规则做出裁判,是一种最为理性、最为公平、最为平和的纠纷解决手段和社会治理方式。司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将冲突从暴力状态转化为语言状态,从情绪状态转化为理性状态。然而,上述司法功能的发挥必须要建立在司法权按照其自身逻辑进行运作的基础之上。
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本质特点是其具有中立性、消极性和终局性,采用合议制而非民主集中制。一旦审判权检察权受制于外部干扰,不能独立行使,或者司法权行使过程蜕变、异化为行政决策过程,那么司法权的运行就偏离了应有的轨道,司法的正常作用也就无法发挥了。
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司法权运行的出轨状态。比如司法地方化。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法院、检察院在人事上、财政上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甚至沦为地方党委政府的一个部门,失去了独立性和中立性。又比如司法行政化。这不仅体现为上下级法院从监督关系演变为实际上的领导关系,而且体现在法院内部管理上的行政化和科层化。合议庭议而不审、审而不判,看不见的手隐于法庭架构之后,影响或者决定着裁判的内容。合议制蜕变为审批制,权力的集中和不透明使得司法腐败难以幸免。以上海法官嫖妓丑闻为例,司法权被金钱、人情等不正当因素入侵的现实直接冲击着人们的司法观感和底线正义。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改革的指引。虽然司法改革一直在进行当中,但积存多年的体制性痼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需要我们有清晰的问题意识,而且更要有突破藩篱、革故鼎新的巨大政治勇气。我们期待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能解除对审判权检察权的不正当捆绑,使其合乎规律地运行在司法轨道上。
法治社会的目标或许唯有此路可以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