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发于2013年12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评论”版。
自两千多年前苏格拉底拒绝逃避法庭判决,自愿殉法献身以来,法治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人类梦想。虽然中国也有谭嗣同这样为变法而甘愿牺牲的人,但至今仍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秩序。如今,法治理念比任何时候都要深入;法治需求比任何时候都要迫切。也因此,法治建设的前景比任何时候都引人关注。在历史的重要关口,中央高层对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承诺,使人们有理由相信法治梦已成为中国梦的一部分,中国的法治建设将加快前行的步伐。
实现中国法治梦需要建立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良法的获得仰赖立法程序的改进,特别是需要建立利益回避机制,防止部分利益群体主导或单方影响立法过程,确保立法能公平吸纳不同的诉求表达。
良法的获得还需要立法哲学的进步,不能简单地移植域外的具体制度。美国曾经流行过一个法律与发展运动,专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法治转型问题。研究的结果却很不乐观。不改变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简单的法律移植基本都以失败而告终。尤其在信奉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中国,局部的、片段式的法律移植大都会在实践中变形。当然,我们在反对盲目的移植论的同时,也要反对消极的本土论。国情总是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是可以引导和改造的,不能动辄以国情特殊为由拒绝普世文明和正义价值。
实现中国的法治梦需要确立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真诚的信仰做支撑,法治这样一种舶来品在面临种种本土文化和守旧势力的抗拒、演化、冲击甚至改造后,是很难继续发展并且生根发芽的。如果法治不能深入一个国家的土壤,而仅仅是矗立在地面上的一个摆设,那么它就不可能真正成功。信仰法律,首先意味着公权机关要敬畏法律,善意地去理解和执行法律。法治是法律的统治而非运用法律进行统治。如果是后者,那么法律不过是统治的策略或工具,并不具有最高的权威。公权机关追求的不仅仅是行为的形式合法,更重要的是行为动机符合立法本意。只有公权机关带头守法、严格依法,才能奠定国家的法治根基,并使社会的法律信仰成为水到渠成、自然而然的事实。
虽然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法治建设的好处不胜枚举。但具体到个人,法治却并不一定有利于每个人的眼前利益和既得利益。因为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和约束政府恣意,因此法治建设必然要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打破现有的既得利益格局,甚至改变未来的利益预期。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要对众声唱和中暗藏的阻力和风险保持清醒的认识。没有人会天真地以为一次会议、一份讲话就可以解决法治建设道路上的各种问题。
实现中国的法治梦,既需要我们仰望天空,在洞察法治建设的艰难曲折后仍拒绝偏离终极的目标,又需要我们脚踏实地,在急剧变革的时代背景中迎着问题一步一个脚印朝着目标行进。单单是仰望天空,这并不难。每个人脖子一抬,似乎就能将目光高举。单单是脚踏实地,这更不难。每个人脚步一移,似乎就注定能碰到大地。没有脚踏实地做支撑,仰望天空就如同仰望漂浮的雪花,只能观赏其美丽,一旦触手就会融化;没有仰望天空做导引,脚踏实地就如同走过柏油马路,听不出叩击大地的回响,留不下清晰的足迹。只有在善于仰望天空的同时,还善于脚踏实地,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清晰的方向迈出坚实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