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需要严明法治
2013-12-30
此文首发于2013年12月3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评论”版。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食品安全搞不好,非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随时面临不确定的威胁,而且还从最根本的程度上摧毁一个社会的信任基础和道德底线。近年来,地沟油、瘦肉精、速成鸡、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显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已经严峻到必须要解决的程度。
导致食品安全危机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既有相关业者受利益驱使、丧失社会公德的动因,又有政府部门怠于监管、执法松懈的因素。当前,扭转食品安全形势最有效的办法是严明法治,加大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通过严刑峻法消除业者的侥幸心理。
制定最严谨的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执法的标尺和准绳,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食品质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严苛的食品安全标准绝非单纯为了制造贸易壁垒,而更多的是保障国民的健康利益。我们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应主动向发达国家看齐,坚持严要求、高起点。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是我们制定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的依据,但却不应成为我们降低食品安全标准、忽视民众身体健康的理由。随着这些年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们在食品领域已经具备了接轨发达国家标准的基础和实力。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我们尤其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论证,防止受到行业利益甚至垄断企业的裹挟。类似“史上最低乳业标准”、“最宽松农药残留限量”等现象不应再重复上演。
实施最严格的全程监管。不可否认,食品生产周期较长,流通环节较多,从业者众,信息分散,监管殊为不易。特别是大量农产品的生产仍停留在小农经济形态,产业的聚合度和现代化程度不高,难以实现全程的动态跟踪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正因为如此,我们更要加大监管执法力量的横向整合和纵向统筹,促进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之前我们更重视生产、流通资质的行政审批,忽视对生产、流通环节的执法监管。运动式的抽查和检查不仅覆盖面太窄,而且持续时间太短,威慑力不足,效果也不持久。这种重行政审批、轻执法监管的做法实质上是在恶意透支国家信用,必须及时改变。年初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工作,期待地方政府能够及时跟进,编织严密的食品动态监管网络,使监管工作长期化、日常化。
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治乱须用重典,只有重拳出击才能遏制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蔓延势头,逐步恢复民众的信心。我们应建立涵盖准入资格、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完整责任体系,并区别不同的法律责任建立不同的证据标准,甚至可以考虑实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建立从业信用档案,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个人终身不得再次从事食品行业。在民事赔偿方面,应鼓励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方面,应进一步修改《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加大惩处力度。比如《刑法》中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仅有两个罪名,且都要求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设置了较高的入罪门槛。笔者认为这两个罪名都可以修改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可定罪处罚,至于危害后果则应成为加重处罚情节。
坚持最严肃的责任追究。徒法不足以自行,再严密的法律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一样没有效果。要严肃追究执法者失职怠职的责任,促使执法者守好自己的岗位、把好自己的关口。我国目前对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还局限在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刑事犯罪方面,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远不成比例。而事实上,政府公职人员的首要责任应该是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食品安全搞不好、出问题,相关人员应首先切实承担起政治责任,该引咎辞职的要引咎辞职。对于拒不辞职的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降职、免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目前我国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制度还很不健全,行政处分还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比如追责的主体、追责的范围、责任分配及承担形式等方面都缺乏法律规定,导致了追责的任意性和不彻底性。为此,我们要加快立法,将严肃的责任追究纳入法治化轨道,使之成为没人可以例外的从政准则和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