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发于2014年1月28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版。
日前,朱苏力教授一番“社会转型期不能过分迷信法治”的言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作为一个知识分子,苏力老师因其冷静、务实、勇于提出与主流“大词”不同的观点而闻名。这在学术领域是难能可贵,也是十分有益的。再政治正确的观点、再千篇一律的口号,在学术语境中都是可以质疑、可以反思的。在某种意义上,提出不同的观点正是知识分子的使命和价值所在。
苏力老师列举了五个方面的理由来支持他的论断:第一,转型期的许多制度是临时性的,没有办法稳定下来。只有当中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制度基本定型,法治才能真正定型。第二,现在的法学教育或者法律本身,都缺少对于各行业具体规则的理解。法律站在行业门外,无法作为一个制度发挥作用。第三,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同样对待。但是在中国,由于市民化的历史较短,抽象的法律信任很难建立。第四,法律只不过是另外一种政府规制的措施,政府同样可能制定出错误的法律。许多国家都曾经有过制定大量法律的时期,而这些法律对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转型都是非常不利的。第五,法律只不过是政府的另外一种方式。与政府寻租一样,司法也可能寻租,也会产生司法腐败的问题。
苏力老师的上述论证,要么将法治等同于立法,要么将推进法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者悖离法治的社会现象当作法治本身的问题,在概念和逻辑上均有含混之处,很多说法甚至与现代公认的法治内涵相去甚远。
第一,“市场经济和社会制度基本定型”究竟是法治定型的前提条件,还是法治定型的结果?亦或“市场经济和社会制度基本定型”就是法治定型本身?一个简单的问题是,除了依靠法治,市场经济和社会制度还能靠什么定型呢?
第二,大学的法学通识教育只能覆盖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聚焦具体的行业规则。但这并非社会转型期的问题,也非我国独有的法律问题,更非没办法解决的问题。现在的法学分科越来越细,学术论文写作的切入点越来越小就是深入研究具体行业规则的一个体现。当代法治发达国家,在行业内部大都实行充分的自治,将行业规则的制定权交由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自治组织。推行法治,非但不意味着法律或者政府大包大揽,而且意味着充分尊重民间社会的自治权利。
第三,法律信任很难建立,关键原因不在于法律的抽象性或者民众进入城市、成为市民的历史长短,而是法律受制于体系外因素,无法落实到位。中国长期的乡土社会和熟人情节与法治精神存在某些冲突是客观事实,但这绝非我国当前法治困境的主要症结。要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别无它途,唯有严格依法办事,赋予法律条文以生命。令人费解的是,苏力老师一面直陈我国法律信任不足,一面又告诫“不能过分迷信法治”。这岂不矛盾?
第四,法律与政府规制措施的区别在法理学上是不言而喻的,两者在产生程序、规制内容、位阶效力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差异。苏力老师将两者混为一谈显然是不严谨的。此外,笔者虽然赞同一些事物可交由政府管理的结论,但却不同意苏力老师有关制定法律可能出错的理由。首先,法律并无对错之分,仅有好坏之分。而评价法律的好坏绝非一时之功,更非非好即坏,朱老师的讲法显然过于简单化。其次,以可能出错来否定法律的价值也没有说服力,因为政府管制同样可能出错。其实,概率上的出错可能性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可能出错而否认其不出错时的价值。
第五,司法腐败客观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可有可无,更不能由此得出司法可以被政府替代。事实上,司法腐败是背离法治精神的,也是法治建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单就字面意思而言,苏力老师的结论或许是无懈可击的。因为对于任何事物我们都不能过分迷信,对于人类理性建构产物的法治就更不能过分迷信了。但是,细看苏力老师的分析过程,我们却不由徒生忧虑。在这样一个向法治过渡、人治惯性还十分强大的过程中,我们很容易为社会上的诸多违背法治、悖离法治的现象所动摇,对法治的目标和价值丧失信心。苏力老师的上述言论甚至被解读为“法治甚好,人治不坏”岂不令人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