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就其起诉中联航公司退票不合理收费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
2018-06-29
一名律师近日遭遇了广受诟病的机票高额退票费问题,因此将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航”)告上了法庭。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助理原计划6月13日从石家庄返回上海,他通过携程旅行网购票时,6月13日和6月20日的日期选项相邻且均是周三,他把6月13日的机票误勾选成6月20日。邓学平进行改签操作时,网站弹出“特价机票,不可改签”的告示。他只好选择退票并重新购买其他航班的机票。而此时,“携程旅行网”告知退票需扣费1208元,包括:1196元的退票费和12元的“[已使用]购保险享会员权益”。
最终邓学平仅拿回了168元,其中包含两张机票的基建费、燃油税和航空意外险费用。邓学平说,他购买的两张机票实际上分文未退。不过,邓学平也坦言,在购买机票时确实没有注意到不能退票的提示。根据携程后来提供的相关页面,在当天最便宜的机票一栏,有一行链接提示:仅退机建燃油费。
邓学平:关于退票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澎湃新闻查询中联官网公开发布的《旅客须知》及其附件一《中国联航国内运价适用条件表》得知,中联航将机票分为“舒心飞”“大众游”和“欢乐抢”三种类型,并且根据舱位等级、自愿退票与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之间的间隔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的退票费额。此外,根据携程公开发布的《机票预订须知》,其第5.1.1规定:“客票全部未使用,根据各航空公司规定执行退票,有的价格可以退票,有的价格出票后不允许退票”。
邓学平认为,无论是携程制定的《机票预订须知》,还是中联航制定的《旅客须知》和《中国联航国内运价适用条件表》都是其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邓学平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他认为,这是一个霸王条款,“无论从格式条款内容的公平性,还是从格式条款的提示要求,中联航及携程都没有充分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因此,他认为中联航及携程关于退票费用的格式条款依法都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收取退票费额的法律依据。此外,他认为,上海和石家庄之间的航班常常人满为患、一票难求。七天的时间,中联航完全可以将退回的机票重新出售给他人。
“两原告提前七天退票不会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在尚未实际履行承运义务,实际损失尚未发生,也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评估的情况下,简单一律的将损失认定为全部机票费用,缺乏事实根据。”邓学平在诉状中写道。
中联航:已展开调查,不方便做回应
据邓学平回忆,作为诉状里的第三方,携程曾主动与他沟通,称愿意配合后续的调查。
6月27日,携程针对此事书面回复澎湃新闻称,在退票费上,携程属于代收,会如数全部给航司返还退票费,不能违规自己将退票费收入自己的账户。携程还提供了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值得注意的是,材料显示,邓学平和助理二人购买的正是中联航规定的“欢乐抢”类型机票。而根据《中国联航国内运价适用条件表》的规定,“欢乐抢”类型不允许退票,仅限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6月28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事致电中联航公司,一名张姓公关表示,中联航已得知被邓学平告上法院,退票费用高的问题也在展开调查中,目前不方便做任何回应。
对于决定退票费高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坦言,目前的合同法和民航的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解释上就有争论”。而在他看来,应该以时间为退票费的主要标准,而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应该免费退票。
不过,他还强调,收取一定工本费的做法是可取的,但若要收取之外的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由于消费者单方原因所导致退票改签;其二,航空公司拿出足够的证据举证因消费者单方面退改签造成其一定损失,如退票没有卖出。
此外,他还认为,不应由航空公司一方制定退改签规则,否则容易出现霸王条款。在他看来,主管部门应召开听证会,航空公司、消费者、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协商制定规则。
(【澎湃新闻】 记者 刘霁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