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5
按:林某系宁夏银川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负责人,因涉嫌诈骗500余万元被公安刑事拘留,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邓学平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辩护人。邓学平律师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了逾万字的《关于要求慎重办理、审查林某涉嫌诈骗一案的律师意见书》,坚持认为林某不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最终采纳邓学平律师意见,将诈骗罪变更为较轻的非法经营罪进行起诉,庭前辩护取得重大成功。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下降大半。
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
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林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林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侦查证据材料,会见了嫌疑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
本案的案件缘起及发案经过如下:
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LH交易中心”),成立于2013年6月9日,经营范围:电子商务;贸易经纪与代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网络技术开发;金融仓储、动产抵押仓储管理;仓储产品交易;包装服务;经纪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物流信息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粮食(不含收购)、农副产品、土特产、金属材料(不含黄金和危险物质)、化肥、适用机械专用设备、建筑材料销售。2013年6月18号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同意成立的批复,2013年11月15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试运营批复。
苏州HX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原始股东为林某、彭某、苏州市K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11日股东变更为林某和苏州市K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融资理财信息、金融信息;非融资性担保的咨询服务;楼盘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贵金属投资。2015年3月17日,HX公司注册成为LH交易中心的516号会员,开始从事现货交易业务。
2015年2月3日,HX公司客户任某到上虞区公安局章镇派出所报案,称“2014年11月7日00分至2015年2月3日19时40分,事主任某在一个名叫宁夏LH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平台上购买白银,被骗80余万。”同日,上虞区公安局以“上虞区任某被诈骗案”对林某等33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同年8月27日林某被执行刑事拘留,10月1日被上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0日,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就林某等33名HX公司员工涉嫌案诈骗一案,向上虞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根据绍虞公刑诉字[2015]第XXXX号《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认定HX集团假借现货电子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期货交易,采用虚构欺骗手段,骗取客户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涉嫌诈骗罪。
经过仔细阅卷,我们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了本案的错拘错捕: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属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不是期货交易;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拥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一切合法资质,不属于非法经营;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交易流程合法,事先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有投资客户亏损也有客户投资盈利,客户亏损属于不能预测、不能控制的市场风险;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及苏州HX投资有限公司的交易模式和盈利模式本质上并非骗局,不属于媒体报道的黑平台;决定本案罪与非罪的是体现交易模式和盈利模式的书证,而非公司员工及客户的口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口供大规模雷同,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都一模一样,显示相关取证并不规范,相关口供可信度不高。
为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辩护阶段提前的要求,我们根据本案的现实和若干焦点,以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期望能够得到重视和采纳,并对林某依法进行无罪释放。
第一部分 公安机关认定HX公司从事的是
期货交易,系概念理解错误
我们认为HX公司从事的是白银现货交易。而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认定LH交易中心“无白银现货、物流仓储等条件,无白银现货交易资格,系公司将现货交易合约化,具备期货交易特点”系概念理解错误。
1、HX公司从事的是白银现货交易
首先,交易商品是标准化的商品,而非标准化合约。根据《交易规则》第二章第四条产品标准:交易中心推出的金属、能源、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行业标准。LH交易中心的交易标的物是符合行业标准的金属、能源、农产品,而期货交易标的物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上图为白银现货与白银期货的区别,结合此图,根据证据卷8照片P20《LH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简称《交易规则》),HX公司从事的交易完全符合白银现货交易特征:
其次,HX公司交易时间符合现货交易时间特征,实行24小时交易制。根据《交易规则》第二章第七条:“交易时间:冬令时:周一早7:00至周六早4:00;夏令时:周一早6:00至周六早4:00。”而期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为4小时制,且不连贯。如上交所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0:15 ,10:30-11:30,下午13:30-14:10,14:20-15:00 。
再次,HX公司进行的白银交易按照隔日费收取,无固定交割期限。《交易规则》第三章第九条:“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而期货交易均有交割期限制。白银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上面明确规定的有详细的交割日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强制交收。
2、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LH交易中心无现货、物流、仓储条件,因此推定交易具备期货交易特征,系事实认定错误
1)认为LH交易中心设有专门交割仓库系公安机关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证据卷8照片(P23)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LH交易平台的仓库有两种类型:交易中心指定的仓库和交易中心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仓库。
2)白银现货交易资格的取得并不当然需要交易平台自身拥有物流仓储能力,公安机关以此作为HX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没有任何文件政策规定取得白银现货交易资格必须平台本身有仓储能力,公安机关据此认定LH交易中心从事期货交易毫无逻辑。
第二部分 此案罪与非罪取决于交易模式和盈利模式
是否本质上是个骗局
1、本案交易模式是合法合规的
本案的交易平台是合法合规的、HX公司的身份是合法取得、交易流程是合法合规的、交易软件符合规范,整个交易模式完全合法合规。
1)本案交易平台是合法合规的。
首先,LH交易中心是合法成立。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13〕12号)第四条:“在自治区设立交易场所及异地交易场所在自治区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的业务谁监管的原则,由自治区金融办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业务管理部门行使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文件《关于同意成立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通知》(宁商发[2013]XXX号)同意成立LH交易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关于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筹建的批复》(宁金融办发[2013]XXX号)、《关于同意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试运营的批复》(宁金融办发[2013]XXX号),同意LH交易中心试运营。LH交易中心是经商务厅、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正规机构。
其次,LH交易中心是合法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第二条第二款,“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LH交易中心由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证监会)备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行使行政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履行业务监管和风险控制。LH交易中心的成立、运行均是在规定部门的批准和监控下进行,完全是合法合规的。
2)HX公司的会员身份是合法取得的。根据《LH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中心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证据卷6P143有加盖国为贸易和HX公司公章的更改公司账户申请、LH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企业资料变更申请表,证明HX公司合法取得会员资格。
另外,LH交易中心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取消苏州HX投资有限公司综合会员资格的公示》,“交易所决定自2015年8月31期取消苏州HX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编号:XXX)综合会员资格。”也证明在2015年8月31日前,HX是具有会员资格的,可以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3)HX公司交易流程是合法合规的
上图为LH交易中心的操作流程图。
①LH交易中心有着一套标准化、统一化的交易流程模式。LH交易中心官网设有专门的软件下载专区,并提供交易系统使用手册。HX公司作为其会员单位,所有客户开户和交易都按照LH交易中心提供的流程操作。
②交易密码实行严格保密原则。客户首次成功登陆交易系统后,均按要求修改登陆密码和资金密码。操作手册中特别强调“修改后的登陆密码、资金密码请勿泄露”。因此交易密码均是由客户自己设置保管,HX公司无法获知密码。
③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LH交易中心目前有五家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宁夏银行,五大银行负责客户资金监管,出入金完全是安全、有保障的。
根据《LH交易中心财务制度(暂行)》第三章第十三条(证据卷8照片P34):“公司建立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管理的决策、审批、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财务部负责头寸管理工作,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行为。”LH交易中心在银行分别开立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和客户资金银行账户,客户出入金均在客户资金银行账户流转,HX公司更是无法占有客户资金。HX公司间接取得资金是靠其与交易平台的契约,由交易平台返还。这是HX公司作为会员单位享有的会员权利,HX公司并未直接占有客户资金。
以建设银行为例,下图是客户交易账户和网银的签约绑定操作流程。客户首先在LH交易中心平台开立账户,经备案后,客户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建行网点、电子渠道申请开通“E商贸通”。所谓E商贸通是建设银行利用电子支付渠道,为大型商贸电子交易市场及其所属中小企业会员客户,提供电子商务资金结算、资金清算和资金托管服务,以及贸易融资、信贷资金监管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开通成功后,客户即可进行具体的交易操作,出入金直接在LH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中进行流转。
4)HX公司的交易软件符合规范
首先,HX公司的交易软件为平台提供。HX公司作为LH交易中心会员,按照会员管理要求,从LH交易中心购买软件,指定软件开发单位为上海富远有限公司和深圳多元世纪软件公司。HX公司既没有软件选择权,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与两件软件公司有背后交易,或者其拥有更改后台数据的能力。
其次,HX公司不属于2014年3.15晚会上央视重点曝光打击的“黑平台”。“黑平台”是指通过修改后台数据,卡盘,滑点,限制出入金等手段人为让客户亏损,达到短时间内获取暴利目的的平台。HX公司作为LH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本身不具备修改后台数据的能力,其也不是平台开发提供者,仅仅是平台利用者。LH交易中心由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证监会)备案、有政府正式批文,HX公司有理由信任此平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HX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审查平台的实质合法性。
2、本案的盈利模式是合法合规的
HX公司的盈利来源包括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头寸”和递延费。这三项收费都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行业惯例,并非LH交易中心平台及HX公司首创或独家实行。
1)收取递延费是行业惯例。递延费是因客户延期交收而发生的资金或贵金属实物的融通成本,是上交所为了平衡交收市场而指定的一条规则性费用。白银递延费就是指白银过夜费。递延费=规格数量×品种递延费×天数,白银品种递延费为0.6元/千克,比如白银100千克,买一手递延费=100千克×0.6元/千克×1天=60元。
2)HX公司收取的手续费透明、合规。
首先,HX公司收取的手续费透明。LH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公示各类现货交易手续费标准,客户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明细也明确显示手续费数额,当事人对此费用有明确预期,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可能性。
根据证据卷6P125《LH交易中心会员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乙方服务费解释为从客户交易手续费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费用来支付会员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报酬。会员服务费返还标准80%。”HX作为LH交易中心会员,按照协议书规定,通过获得客户交易手续费的80%作为盈利项目。这也是国内白银现货市场主要盈利方式。并且HX公司获得的手续费也并非直接从客户资金直接划拨,而是作为会员服务费返还到HX公司账户。
另外,HX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合规。交易平台收取交易手续费是国际惯例和行业惯例,目前国家尚无手续费的具体规定标准,通过查询LH交易中心资料,其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
宁夏LH商品电子合约:
LH交易中心实行固定单边手续费(一建一平仅收一次费用),西夏银100手续费为9元/千克,买入一手西夏银100手续费是9×100=900元。国内白银现货市场有两种收取手续费方式:一种是固定手续费,另一种是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几。
对比国务院批文的天津股权交易所白银现货手续费:统一规定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双边收取)。比如当前银价为6000元/千克,投资者在当前银价6000元/千克多方向买入白银1手100KG产品,当天价格涨至6200元/千克时卖出,则手续费为 = 6000 ×100× 1 ×0.08%= 480元,6200×100× 1 × 0.08%=496元,手续费双边收取,则总手续费为:480+496=976元。
通过对比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HX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做法符合行业惯例;二是HX公司的交易手续费并不比别家高。
3)HX公司“吃头寸”是行业惯例,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国内白银现货市场盈利模式,如下图:
①吃头寸是行业惯例。
首先,国内白银现货的本质是会员单位和客户之间进行对赌。对赌源于英美法系,意为价格调整机制,是一种视未来不确定情况发生与否,而在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进行估值调整的约定。客户在交易过程中,是从会员单位处买卖,客户开空单,本质上会员单位开多单,反之亦然。在白银现货交易中,由于平台与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议,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后,与客户对赌。在合法合规的交易平台中,交易平台并非出于稳赚不赔的地位,客户的输赢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因此对赌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好与坏。
其次,“吃头寸”模式广泛存在于现货交易中。“头寸”是金融行业常用术语,指投资者拥有的资金数量。在现货交易中,头寸是指客户与会员对赌后的亏损。 “头寸”就是客户的亏损,“吃头寸”即赚取客户亏损。“吃头寸”是对赌机制的必然结果,客户亏损、会员单位当然获利,客户获利、会员单位也必然亏损。
②吃头寸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正式文件禁止赚取“头寸”,地方也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仅有江苏省《关于加强对白银等贵金属交易监管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26号)供参考,“目前情况下,白银等贵金属交易不宜采用经纪商会员直接或间接充当其经纪客户的交易对手、持有交易净头寸(也称为“分散式柜台交易”)的交易模式。对采用这一交易模式的交易场所,由省、市、县(市、区)金融办共同提出监管意见。”可见拿头寸的行为目前尚未被明确禁止。
4)交易平台的价格跟国际接轨。
①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无法准确预测,进而也无法精准反向操作。白银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没有人可以准确预测未来价格,也无法精准反向操作。根据证据卷8照片P20《交易规则》第四条:“报价原则:交易中心以美国、伦敦等市场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对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金属、能源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②交易具有开放性,投资正确完全可以盈利,涉案交易平台客观上存在着大量盈利客户。
白银现货投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与股票,期货等传统投资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性,当然也具有收益性。
根据证据卷8P82-P279)LH交易中心交易明细显示,每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客户既有亏损也有盈利。以证据卷8P82页交易明细为例, 2014年10月1日这天LH交易平台所有客户的盈亏情况如下表:
可以看出随机抽取的一天中有18笔盈利、9笔亏损,客观上是存在着大量盈利客户的。亏损的比例不具有确定性,亏损面大也不意味着平台是个骗局
第三部分 交易是客户自主决策,工作人员提供的
意见不能左右客户决策
1、HX公司的工作人员假扮美女吸引客户,只是营销手段,目的只是贴近客户、争取商业机会。
诈骗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受骗者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据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其他错误。
本案中,HX公司员工在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使用美女图片,假借美女的身份跟客户对话,目的是吸引客户关注,更容易贴近客户,取得跟客户的沟通机会。至于客户是否投资,则取决于交易平台的模式设计和盈利机会。没有客户仅仅因为是一个美女与自己对话就选择进入该平台进行投资。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营销模式非常多见。鉴于社交软件的虚拟性,客户也不会因为一张美女图片或者几句交谈对话就认定营销人员的性别身份。即使客户因此对其身份产生错误认识,这一错误认识仅提供了客户愿意了解、洽谈投资白银现货的可能性,并不直接导致其处分财产。
2、HX公司模拟K线图反映的交易模式和价格走势是真实的,模拟资金仅仅是为了演示方便,演示过程不存在欺骗行为。
《LH国际商品交易系统》在登陆时可以选择交易环境:实盘交易或者模拟交易,虚拟交易中的K线路图和价格走势同实盘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是模拟交易中采用的是虚拟资金。员工之所以选择虚拟盘是为了演示方便,演示过程不存在欺骗行为。使用虚拟资金不是关键,关键是演示的K线图是否真实。不能把市场经济行为中任何不实的行为都错误的上升为刑事犯罪中的诈骗行为。
3、交易完全由客户自主决策
1)是否签署协议、办理开户均由客户自行决定。客户自行决定是否与会员单位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在签约与否这一关键性问题上,客户拥有完全的自主权。
2)是否购入或者卖出商品由客户自行决定。根据LH交易中心官网上公示的《LH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六章会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严禁任何形式进行的代客理财,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客户的交易账号、交易密码以及资金密码。严禁以远程操作,电话,网路,手机等通讯手段主动要求客户进行下单操作。” 客户独立保管账户密码和资金密码,独立进行买入卖出和出入金操作,没有任何人能够代替客户或者违背客户意志私自进行买入卖出操作。
3)交易平台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对客户进行指导。根据LH交易中心官网上公示的《LH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六章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身份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不得向客户夸大行情波动要求客户按照具体点位进行交易操作。
4)即便个别员工存在私自指导行为也是违背公司意志的。根据犯罪嫌疑人明某2015年8月27日的笔录(证据卷1P98)称:这个来投诉的客户说我们的业务员动他交易账户的,后来我查到是我们一个叫黄某的业务员他用客户的账号交易了,所以我就赔了这个客户8万块钱。HX公司对个别员工私自指导行为是不知情的,客户也只是向HX公司投诉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并未投诉说是公司行为。公安机关不能在仅有员工口供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将业务员的个人行为推定为被公司授权的行为或者体现公司意志的行为。
5)个别员工的指导不能推导出所有的交易行为都是员工意志左右。退一万步,即便个别员工背着公司在个别情况下对客户发表过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也不能据此推断出每个客户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受公司员工指导做出。根据现有证据和经验常识,客户不可能每笔交易都听公司员工的。特别是如果在听取公司员工指导意见出现亏损后,不可能再对员工意见百依百顺。不能想当然的把客户当做傻子或者植物人。
6)林某对员工的指导行为完全不知情。公安机关不能直接推定林某是行为的授权者。这样的结论至少需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互佐证。林某在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否认他对此知情,也没有任何其他人的口供证明林某知情。林某平时根本不过问员工培训,不过问具体的交易细节。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司的规章制度即应推定为林某的个人意志内容和主观明知状态。综上,无法认定个别业务员操作账户的行为跟林某有关。
7)公安机关认定林某授意员工进行交易指导缺乏证据支持,且与目前已有证据存在重大矛盾。
林某不管理公司事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公安机关无视犯罪嫌疑人之间基本吻合的口供,在起诉意见书中称,“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平台“白银现货”交易为手段,让公司内业务主管犯罪嫌疑人教唆其他业务员。”此一事实认定与现有证据完全不符,故据此得出的法律适用结论也必然错误。
4、工作人员提供的意见不构成任何要约或者承诺
LH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中明确规定,“投资者应知晓针对国际商品现货交易业务的任何保证获利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建立在自主决定的基础之上,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提携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承诺。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现货交易存在各类风险,没有人可以准确预测未来价格走向,任何工作人员提供的意见只能作为投资参考。
第四部分 公安局把交易风险产生的亏损定性为
诈骗造成的损失,与事实不符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HX公司“骗得客户资金超过人民币500余万元。”公安机关的逻辑是:诈骗金额=客户投入的总资金-最后结存资金。这样的逻辑显然是错误的。公安机关不能把交易风险因素造成的亏损归罪到HX公司员工身上。即使本案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也必须剔除投资人自身判断失误、交易风险影响造成的损失。
1、LH交易中心和HX公司均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投资者选择交易即选择承担风险
LH交易中心和HX公司完全尽到风险告知提醒义务。首先,LH交易中心官网首页公布了《风险提示书》,详细揭示了平台交易存在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技术风险、交易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另外,根据LH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所有客户在入市时均要签订《风险揭示书》,HX公司作为其会员严格遵守此项规定。《风险揭示书》首段中规定“鉴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在签订本协议及进行交易前,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确保自己已经充分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该交易。若投资者对于本揭示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对揭示书不存在异议时请亲笔签字(机构投资者需加盖公章)确认。”客户选择开始交易,即默认同意风险协议书内容,愿意接受投资带来的风险。
2、因交易风险产生亏损不能得出HX公司诈骗的结果,二者无因果关系
根据受害人任某2015年2月3日的询问笔录(证据卷5P2)称:2015年1月19日晚上,我在这个平台上操作,我感觉自己买卖判断错误,我想把买进的白银卖掉,但是系统出错了,我一下子亏了40多万元,我就感觉这是个诈骗平台。
首先,受害人自身对交易的判断能力是导致其亏损的重要原因,并不能推定平台为诈骗平台,不能推定HX公司实施了诈骗。
其次,因交易本身存在风险造成的损失也不能作为认定诈骗存在的理由。
很多受害者报案的理由均是系统出错导致亏损,《风险提示书》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揭示了技术风险:“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种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中心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链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有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此,客户登陆不了平台有以下几种可能:上网线路问题、防火墙端口的限制及电脑软硬件问题等。
交易风险是LH交易中心和HX公司无法预知也无法控制的技术风险,因技术风险造成的投资亏损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
第五部分 政府对监管灰色地带的金融创新应
着眼于防范系统风险,不应一杠子打死
宁夏LH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处于古代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也是现在实行的“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重要节点。“一带一路”战略不仅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更需要发展金融等新兴产业。政府对监管灰色地带的金融创新应宽容,着眼于防范系统风险,不应一杠子打死 。不能因为有人亏钱就说认定存在诈骗。
金融市场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市场,股票、期货、现货交易本质上都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需要投资者对产品,对国际经济形式变化,地缘政治关系等等因素要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做好。愿意投身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人大多是高净值人士,并具有较高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一厢情愿并脱离实际的听信客户和公司员工的片面之词,把追求投资利润过程中产生的正常损失全部归结为交易平台和会员单位的过错本身就违背投资常识和市场规律。
交易本身并不是原罪,本案只是暴露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领域金融监管的一种缺失。随着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不断完善,现货市场也必然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目前国内有一百余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会员单位更是数目庞大,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予以打击,将对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办案单位千万不能忽略这一可能的蝴蝶效应。
以上建议,基于本案的事实和客观情况而建议,由于全案情况还没有完全明朗,建议不一定准确。但是这些视角可以供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慎研究参考。以上建议,期望能够引起你们的重视。谢谢!
京衡律师事务所
邓学平律师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