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油门当刹车:杭州7·30车祸肇事司机该当何罪?
2018-08-09
此文首发于2018年8月9日《新京报》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沸腾”。
杭州7.30车祸案,持续引发热议。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令人触目惊心,截止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警方于日前发布第三次调查通报,认定肇事司机陈某“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认为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九年前,也是在杭州,甚至是在同一条马路上,曾经发生过一起举国关注的交通肇事案件。那起案件也是因为超速驾驶,导致一名大学生死亡,肇事司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次的案件,不论是现场的惨烈程度,还是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都要远超上次。那么,肇事司机陈某的刑事责任会因此显著加重吗?
根据警方的三次正式通报,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是:肇事司机陈某精神状态正常,肇事车辆各项性能正常,肇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并且系在红灯状态下通过。虽然警方尚未披露事故各方的责任大小,但很显然,肇事司机陈某存在超速和闯红灯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果不出意外,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陈某很可能要对整个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如果最终被认定触犯交通肇事罪,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法定量刑区间,让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太过轻纵,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有人举出四川孙伟铭案,要求对陈某也予以严惩。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没有先例。2008年,四川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剧,法院最终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不过,陈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要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并非是造成了多少死伤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杭州的案件,肇事司机陈某的主观心态是决定其构成何罪的关键。如果陈某有报复社会、飙车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那么其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陈某只是操作失误,那么其涉嫌的就只能是交通肇事罪。
目前,支持警方行为定性的事实很多。比如排除了肇事司机酒驾、毒驾等嫌疑,车辆是逐步加速而非突然加速等。警方有关“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的说法,很可能来自对肇事司机的审讯口供,而非警方的自行描述。另外,警方委托相关机构所做的拖鞋鞋底印痕及其他相关鉴定,想必也是为了进一步确认肇事司机的主观故意,从而判断肇事司机的口供是否真实可信。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社会有各种声音十分正常,但这些声音都无法代替证据和法律。相信在经过严谨的调查之后,司法机关会对肇事司机陈某的行为做出科学、准确的法律认定并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于广大司机而言,这样血淋淋的惨剧也再一次敲响警钟:安全、规范驾驶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