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闯卡逃费涉嫌犯罪,掷石砸伤女童也须担责
2018-08-15
此文首发于2018年8月15日《新京报》“评论”。
轿车强行闯卡逃费,收费站工作人员拦截未果后扔石头将车内女孩砸伤?《新京报》日前报道的这起事件,引起了网友关于各方责任的热烈讨论。
根据现场视频,一辆黑色未见挂牌的尼桑轿车在没有交费的情况下直接闯过了收费站。另一段涉事车主家人拍摄的视频显示,黑色轿车左后窗玻璃被砸出一个小洞,车内女童的脸上有大量血迹。收费站工作人员声称会积极配合救治受伤女童,同时也会要求涉事车辆补缴相关费用。另据媒体报道,涉事收费站已向属地交管部门说明情况,警方也已经介入调查。
车辆采用不悬挂车牌或者故意遮挡、涂改车牌,从而强行闯卡逃避公路收费的现象在近年来时有发生。关于闯卡逃费的法律责任,目前已有明晰的法律规定。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强行冲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实中除了常见的罚款之外,国内已有不少地方开始追究闯卡逃费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物,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性利益。车辆通行费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对象。涉事司机明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应当交纳通行费,并且在之前的收费站已经领取了交费卡,但却试图趁人不备快速驶离收费站、强行闯卡逃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只不过,涉事车辆应当缴纳的高速通行费仅为384元,尚达不到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
但不构成抢夺罪,不代表闯卡司机不会涉嫌其他犯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收费站工作人员称其曾经试图拦截涉事车辆并到马路中间设置路障,但涉事车辆非但没有减速,反而迎着工作人员加速驶离,甚至撞开收费站工作人员设置的防撞沙袋。如果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说法属实,那么涉事司机的行为很可能已经从抢夺转化为抢劫。而抢劫罪属于行为犯罪,不需要“数额较大”即可够罪。
真正复杂且有争议的地方在于,收费站工作人员扔石头砸伤女童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因为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民事责任之外,如果造成女童轻伤以上的后果,扔石头的人员还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扔石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抛开上述规定,如果强行闯卡逃费行为涉嫌犯罪,收费站工作人员也当然有权进行防卫。但问题是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本人,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而本案中扔石头砸车并不能阻止车辆逃离,且被砸伤的并非闯卡司机而是车辆中的女童。因此,以正当防卫来评价扔石头砸车的行为并不妥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扔石头砸车属于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要求形势危急且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法益。此处,扔石头砸车恐怕并非情势所迫。更重要的是,涉事司机侵害的是财产性法益,而扔石头砸伤女童侵害的则是人身性法益,同样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司机强行闯卡逃费,收费站工作人员可以在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拦截。如果拦截未果,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类似捡石头砸车之类的行为,未免太过冲动或草率,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显属不当。因此,收费站工作人员砸伤女童也须担责,只不过考虑到闯卡司机过错在先,可对其责任予以适度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