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江西赣州中院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了《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
两天前,该院一审审理明经国案时,律师迟夙生在开庭前递交委托书要求参加辩护而被法庭拒绝,此事引发“律师的辩护权是否被剥夺”的争论。
该“情况说明”回应称,“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该“情况说明”一经发布,即引发热议。有赞同的网友评论认为,律师不会见、不阅卷,就临时要求辩护,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明经国的不负责任。而多名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在替被告人决定是否聘请谁做律师,有越俎代庖之嫌。
那么,律师是否应该提前向法院提交委托书?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律师参加辩护?在律师临时要求参加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怎么办?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此采访了多名刑诉法专家。
律师没会见没阅卷,能否参加辩护?
据赣州中院发布的“情况说明”,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明经国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午9时,迟夙生临近开庭时到场要求参加明经国案辩护。
开庭当日,迟夙生被法庭拒绝入庭辩护,其坐在法庭外的照片被广泛传播,而赣州中院的做法,也引发争议。
赣州中院11月18日“情况说明”对此作出解释,“合议庭认为,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被告人明经国已委托辩护人刘文华为其辩护,我院已于开庭三日前依法通知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多名法律专家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未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就不得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认为,赣州中院公布事情真相、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各界监督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其“情况说明”的理由值得商榷。“每个律师有自己的辩护方式,不阅卷、不会见,这是他的权利,况且该案被告人聘请了两名律师,每个律师分别尽什么责任,那也是他们的权利,法院无权据此拒绝辩护人出庭辩护。”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也认为,“律师如果没阅卷、没会见,在尽职尽责方面或存在瑕疵,但是辩护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辩护人身份,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完备的法律手续(律所函)和律师证。法院无权以其它理由否定其辩护人资格。”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进一步指出,“拒绝律师辩护,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权范畴。如果辩护律师对工作不尽心尽责,委托人自己有各种方式行权,现在法院出来拒绝,是越俎代庖。”
此外,11月18日晚,明经国案另一名辩护人刘文华告诉澎湃新闻,迟夙生律师并非没有阅卷,在迟夙生此前获得辩护委托后,他曾将电子卷宗传给迟夙生,此后二人还针对案情有过多次交流。迟夙生的微博显示,此前的10月2日,她曾前往案发现场踏查,“入户调查研究犯罪动机”。
律师临场“突袭”辩护,法院怎么办?
据赣州中院“情况说明”,除了未阅卷、未会见外,该院未准许迟夙生参加辩护的另一原因是,“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
多名法律专家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但律师这种临场“突袭”的做法,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事实显示,迟夙生的委托书落款日期是开庭当日,并没有在开庭三日前,向法庭提交委托手续。
在高一飞看来,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很明确,主要是针对委托辩护人数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出现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等状况,并非针对辩护人资格问题。“而且这个条款没有规定后果,因为律师委托书随时都可以重新签,律师即使违反这一条,也没有法律后果。”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也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张建伟认为,及时告知的目的是为了办案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事实,方便安排相应诉讼活动,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的辩护权,以及与辩护人联系沟通。因未及时告知引出的当事人权利受损,由当事人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若以此为理由拒绝律师辩护,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张建伟补充认为,“法院对于辩护律师本无防御必要,所以律师也无‘突袭’一说。辩护人临时参与诉讼,如果辩护质量不高,有损当事人权利,仍然是由当事人循正当途径加以维权。”
维护被告人权利,法院最妥当的做法是什么?
赣州中院在其官方微信发布“情况说明”后,有赞同的网友认为“不会见、不阅卷,就临时要求辩护,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不敬畏;尤其是对明经国的不负责任”、“有规矩必须遵守”。
不过,作为明经国案辩护人之一的刘文华表示,辩护权源于被告人本人,只有明经国本人有权决定迟律师的委托及委托的解除,人民法院核实委托,应当找明经国本人核实,而不是找律师核实。加入一名辩护人,显然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相反。“如果法院认为辩护人准备不足,也可通过延期三天审理的方式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辩护的权利,而不是将辩护人关在法庭外。”
高一飞认为,法院的权力边界,就是严格依法执法,“若法院违背被告人意愿,不准许被告人合法委托的辩护人入庭辩护,便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毛立新认为,法院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两全的做法是:宣布延期审理,给新加入的辩护人以充分的阅卷、会见等准备时间。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当事人自我辩护权的法定延伸,剥夺律师辩护权也是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根据刑诉法第227条,这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赣州中院在“情况声明”最后称,“今后,我院将继续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澎湃新闻】 记者 谭君 原文链接)